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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作品”也有著作權

2013/7/25

        前不久,職業攝影師侃哥Photography發現自己微博相冊的一張照片被挂在一個叫做“美國打折網”的法人微博裏,照片裁剪掉原圖水印,添加了“美國打折網”水印字樣。
        對此,侃哥Photography發了一條微博控訴美國打折網的侵犯行為,並附上印有“@侃哥還在PhD”的原圖和印有“@美國打折網”的盜圖作對比,呼吁大家抵制盜圖行為。
        這條微博被廣泛轉載,網友紛紛留言譴責盜圖者,甚至有位網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盜了。”
 
只要是作者原創的,都應受法律保護
        在微時代裏,相信很多人都有類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對此,我們如何是好呢?
        一些網友認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來分享和傳播資源的網絡交流平臺,只要不將他人的資源用于商業目的,沒什麼大不了的。但是,也有網友認為,即便是在網絡環境裏,大家也應該享有著作權,並得到尊重和保護,盜貼、盜圖行為應當被嚴厲打擊。那麼,微作品究竟有沒有著作權?該不該被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微博首先必須成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權。”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一般來說,微博用戶上傳自己拍攝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是毋庸置疑的。
        有爭議的是文字類微博。一些人質疑,由于文字微博發帖字數限制在140字內,短小精悍的表達未必就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崔國斌指出:“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並沒有字數限制,只要是作者獨立創造並且內容能夠表達作者一定思想和個性的,就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法網無邊,“微作品”也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據了解,目前我國有很多法院已經確認了一些10個字以內的廣告短語,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比如“橫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風採東方情”等,他人未經許可就擅自使用的,都會被認為是侵權,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
 
四種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行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治意識在不斷增強。但是在微博裏,為什麼尊重別人著作權的意識就變弱了呢?
        “這和微博的特殊環境有關。”北京市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副主任許超解釋,微博倡導分享與圍觀,這或多或少地會降低人們對他人著作權的尊重意識,也會讓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經原創用戶默許的。于是,侵害微博用戶著作權的行為時有發生。
        玩微博的人都知道,微博裏每一條帖子下面都有四種選擇:讚、轉發、收藏和評論。“直接點擊轉發,既分享了帖子,又不構成侵權。”新浪公司法務專員張喆介紹,只要用戶創設微博,同意注冊協議條款,就視為默許別人使用微博轉發其微博內容,轉發微博會保留原作者署名,因此不構成侵權。
        許超認為,除了使用微博的轉發功能,以下三種情形也不屬于侵權:
        一是自己通過微博評論別人的微博內容時,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原文,不構成對別人著作權的侵犯;
        二是在微博上使用一些已經超過版權保護期限的作品,不是侵權行為;
        三是在微博上只轉發地址信息,並未復制拷貝,其他網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創者所發布的內容,這種行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個地址一樣,不構成侵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戶提供鏈接的行為起到幫助第三方傳播侵權內容的作用,那麼就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幫助侵權行為。”許超說。
        哪些屬于侵權行為呢?據新浪公司法務專員張喆介紹,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過線上便捷途徑處理的著作權糾紛達2000余件,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抄襲、盜鏈、微博配圖侵權以及冒用商標等。另外,將其他網站內容摘取一部分發表在自己的微博裏,是對原網站著作權的侵犯,也屬于侵權行為。
 
追究侵權責任,微博運營商可發揮積極作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旦確認用戶的微博具有著作權,盜貼、盜圖行為就會侵犯著作權人多項法定權利,如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要追究侵權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在現實生活中,微博侵權案件最後真正對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單個微博作品的市場價值有限,微博用戶在侵權發生之後,如果選擇走司法程序進行維權,則要付出很大的舉證和訴訟成本。而維權成本要遠遠高于微博作品本身價值,主動維權或訴訟可能得不償失。”崔國斌說。
        對此,崔國斌建議積極發揮微博運營商的作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微博運營商沒有義務事先審查用戶發帖行為,以防用戶侵權。”崔國斌認為,如果運營商不知道或沒有理由應當知道微博用戶正在侵害第三方權利,那麼運營商不承擔責任。但是,微博運營商可以主動作為。當著作權人發現其他用戶的侵權行為,並向微博運營商發出侵權通知的情況下,微博運營商有義務按照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確定的“通知—刪除”規則,處理此類侵權通知,及時刪除侵權作品。
        崔國斌補充道,平時,微博運營商也可以採取一定的預防懲治措施,比如鼓勵舉報、限制發帖、查封賬號等,促使更多人合法地轉發帖子而不是直接盜貼、盜圖。
        此外,對于著作權人來說,為避免侵權行為的出現,可以使用各種技術措施,如在數字化作品中使用電子水印。如果他人在網上擅自實施修改、復制等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可以根據電子水印來識別作品真偽,甚至找到侵權主體,從而追究侵權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20130724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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