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3期-|專利物語|兩岸關於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比較【冠中專業部】

2021/12/13

 

設計專利定義

    台灣專利法針對設計的定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大陸專利法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為: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因此,兩岸專利法針對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僅在文字表現方式不同,實質內容大致相同。

 

優先權定義

    兩岸專利法都有優先權制度的設計,優先權制度可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為巴黎公約重要原則之一。依巴黎公約第4條第A項第1款規定「任何人於任一同盟國家,已依法申請專利、或申請新型或設計、或商標註冊者,其本人或其權益繼受人,於法定期間內向另一同盟國家申請時,得享有優先權」。因此,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向其中一個會員國提出申請專利後,並於法定期間內就相同發明向其他的會員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第一次在外國提出申請之日期稱為優先權日,得主張優先權之期限稱為優先權期限。

    國內優先權主要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加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

    雖然兩岸專利法都有優先權制度的設計,然而針對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是否都能享有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度卻有些許的不同,此不同值得相關人員注意。相異列表如下。

 

兩岸設計專利優先權比較

--

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

台灣

    28條第1

1﹞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142條第12

128……於設計專利準用之。

228條第1項所定期間,於設計專利申請案為六個月。

    30條第1

1﹞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設計專利準用條文並無第30條。

 

 

 

 

大陸

    29條第1

1﹞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9條第2

2﹞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由上述列表可以輕易得知,兩岸專利法針對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都有主張國際優先權的制度,不同的是大陸專利法針對外觀設計專利更有國內優先權的制度,即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享有國內優先權,反觀台灣專利法則無。

 

結語

    由於台灣設計專利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一旦申請人因特定因素在6個月內改變已申請設計專利的外觀,且外觀近似於已申請設計專利時,在台灣僅能透過衍生設計制度來補救。然而,畢竟衍生設計制度與國內優先權制度又有些許的不同,實質上無法完全補救,例如:專利要件之審查: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後申請案是以原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基準,反觀主張原設計的衍生設計則是以衍生設計之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又如權利期間: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後申請案是以後申請案的申請日為計算基準,反觀主張原設計的衍生設計則是與原設計專利期限同時屆滿。由此可見,因兩岸專利法對於設計專利的優先權制度有些許的不同,值得設計者或專利相關人員留意。

 

 

《冠中智訊》第33期下載:http://www.king-craft.com.tw/download_news.as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