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公告2個月期間供第三方提出異議。
異議程序主要階段
1. 書狀階段
a. 異議方須向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提出異議聲明書(statements of opposition),列出反對商標註冊的原因,即反對理由。
b. 官方在收到異議方提出的異議聲明書經檢閱後認為符合相關規定即會轉予申請人。
c. 商標申請人若欲回應異議方,則須在2個月內提出反對聲明(counter statement),該反對聲明僅是一份簡單的文件以作為有意回應之動作當中僅簡單否認對方所有的異議理由。
2. 證據階段
a. 異議方以宣誓書形式(Affidavit or statutory declarations)提交證據。
b. 申請人以宣誓書形式(Affidavit or statutory declarations)提交使用證據。
c. 異議方針對申請人所提證據可再提交回應證據,但是這通常不會進行。
d. 雙方可申請orders交互審視對方的證據與證人(會產生差旅費)。
3. 辯論階段
證據提交後,官方會給雙方通知,異議方必須提交書面陳述並傳遞給對方,之後申請人也須提交書面陳述在證據以及傳遞給對方,任一方也可簡易地提出聲明表示沒有證據或是書面陳述須提交(否則未提交書面陳述將導致案件被視為放棄)。
這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要求聽證要求,由代理人向官方進行口頭陳述,進行方式可以電話、視訊或當面形式。
上述階段完成後,官方會發出書面決定。任何一方對於判決結果可上訴聯邦法院(上訴到法院可以額外增加新證據)。總體而言,異議程序冗長且不便宜。而且,獲勝方無法要求由另一方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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