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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9期-中國大陸將再次大幅修正商標法──2023徵求意見稿七大方向要點【冠中國外部】

2023/5/25

前言

  中國大陸商標法前次大修是在第3次修正(2013年決議修正、201451日實施),隨後於2019年第4次修正主要針對打擊囤積商標目的的6個條文進行修改,十年後的2023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修訂草案)將現行的73個條文擴增為101個條文,其中,新增或實質修改的條文共計68條之多,企圖藉由商標制度的全盤檢討修改、引進國際發展趨勢,提升註冊商標的質量。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了許多制度,本文整理其中值得持續關注的要點方向。

修訂要點方向

一、放寬商標構成要素

    現行商標構成要素為列舉,超出法定的元素無法作為商標。修訂草案規定,只要能夠識別和區分來源的標誌或要素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

二、建立強制移轉制度

    修訂草案新增了商標強制移轉制度。當在先權利人如果遭到侵害馳名商標、關係人搶註、侵害在先權利的商標、不正當手段搶註一定影響商標等情形時,可以請求將核准註冊商標移轉至自己名下。若經過審查後裁定移轉註冊商標,則移轉申請人(在先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但如果商標存在其他應宣告無效的事由,或移轉容易導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則會做出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其具體情形尚待未來配套修改中進一步落實及明確。

三、禁止重複註冊

    規定於修訂草案第14II21條,原則上禁止(1)在原商品服務上惡意重複申請註冊原商標,及(2)在商標失效後立即重新申請註冊等行為。但如果有第21條所列事由或正當理由,或同意註銷原註冊商標,例外可重複註冊。

    由於企業品牌升級優化或其他正當理由的商標註冊申請不在規範之列,且觀察徵求意見稿的文義,規制對象似僅限於同一種商品服務且商標相同者,惟相關審查標準及實務操作規則值得關注。

四、強化商標使用主義精神

    為了打擊囤積及惡意註冊行為,2019年修法就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囤積商標申請,在審查階段就予以駁回,同時也是異議、無效宣告事由。2023年修訂草案再度增強申請人及商標權人的使用意識,從申請到取得註冊後,均持續要求商標應真實使用,商標權人維護商標的成本增加:

(1) 申請時要求商標使用或使用承諾、

(2) 商標註冊後每5年主動說明商標使用情況,否則視為放棄商標權、

(3) 對商標使用狀況說明進行隨機抽查,若抽查發現說明不真實,可以撤銷其註冊。

五、異議期縮短並緊抓「行政兩審」原則

    由於行政程序內通常應給予當事人一次救濟機會,也符合行政機關有自我糾錯機制,然而,在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決定准予初審公告、遭異議不予註冊決定後,現行法設有不予註冊複審程序,對商標權人而言,等於是在行政機關經過三道程序!為提高雙方當事人效率,修訂草案擬取消異議後不予註冊複審程序,減輕獲權及維權成本。

    此外,修訂草案將異議期縮短為2個月。且根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未來將優化異議審查模式,繁簡分流(增加簡易審查程序、繁雜案件引入質證和口頭審理)提升審查質量和效率,期能發揮異議程序的價值和作用。

六、對提供虛假材料等不誠信行為明文處罰

    現行法要求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但對於違反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實務上發生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的情形,因此,修訂草案規定對虛構、虛假、隱瞞等行為,除了在對應程序中承擔不利後果外,執法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他人損失也應當賠償。

七、新增惡意搶註或惡意提起訴訟者的民事賠償

    修訂草案規定,侵害馳名商標、關係人搶註、侵害在先權利的商標、不正當手段搶註一定影響商標等,屬於故意損害他人合法權利/權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若惡意搶註造成他人損失,可以請求的賠償數額至少包括為了制止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若惡意提起訴訟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情形,亦如是。

結語

  這些修正方向新增了許多制度,其具體解釋及執行細節仍有待更明確的規定出爐,此外為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商標監督管理等目的,另有許多修改細節,包括:要求註冊後、無效宣告前之惡意侵權行為仍應承擔法律責任;建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設置商標代理職業准入要求……等等,本文不再一一敘述。

  總之,中國大陸商標法繼2013年後,迎來了再次大修法,冠中將協助業者留意其修法動向,敬請關注冠中智訊,也歡迎業者直接向冠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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