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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39期-|商標劇場| 談人物姓名的商標審查(下)【張甘穎 商標專員】

2023/4/25

前情提要

    甲擬申請商標以維護權益,但屬意的商標名稱修改十幾次,一再請商標代理人協助檢索,也沒有核准機會較高的,思來想去均無適合的商標。後來作為影迷的甲想說可以用他人姓名作為商標,卻遭到商標代理人阻止。

    代理人KC解釋,這涉及了在世名人、已逝近代/歷史名人或虛構人物的分析,並已經在會談中分析了在世名人、近代已故著名人物的審查實務(參冠中智訊第38期-|商標劇場| 談人物姓名的商標審查())。接下來,繼續分析將歷史上已故人物及虛構人物姓名作為商標名稱的問題,及其核准空間。

分析說明

7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

() 歷史人物

    依個案情形有三種可能性:

  • 一、為商品或服務內容之說明,不准註冊: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視其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莊子」、「鐵木真/成吉思汗」等,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該等歷史人物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

  • 二、妨害公序良俗,不准註冊:

當著名歷史已逝人物的鮮明形象,亦可能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而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有第7款適用,「孔子」為至聖先師,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烈酒商品即曾經被核駁註冊[2]

  • 三、可核准註冊情形:

歷史人物若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無直接關聯性,且形象定位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或性質服務的內容無直接說明或具密切關連,對社會風俗並無冒犯衝突或予人負面觀感者,則不違反第7款,例如「包青天」指定於包子、水煎包等商品;「岳飛」指定於麵條、陽春麵等商品上。

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注册

    依個案情形有三種可能性:

  • 一、為商品或服務內容之說明,不准註冊:

習知的書籍、電影、戲劇等作品之虛構人物名稱,對於消費者而言,僅僅是作品中特定角色的內涵,或經過市場上廣泛使用,已成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內涵、內容或相關特性的說明,則將之使用於海報、照片、小雕像、影片、影帶、光碟、書籍、戲服、電視節目、舞台劇表演等,消費者容易認為其屬於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通常不具識別性,例如:「紅樓夢」的林黛玉與賈寶玉、「西遊記」的唐三藏與孫悟空、「飄」的郝思嘉等虛構人物名稱。

  • 二、侵害著名商標,不准註冊:

現在流行或廣受歡迎的小說、電影、電視或舞臺劇中的虛構人物,常隨著作品的散布、大量商業上使用而廣為人知,若虛構人物的名稱已達著名程度,在消費者心中產生鮮明的印象而有指示來源功能,此時,若第三人非經著作權人同意即獲准註冊,將使消費者產生來源的混淆或減損其識別性,故有識別性之虛構人物應由著作權人或得其同意之人申請商標註冊。例如:「杜拉拉」[3]、「トトロ(日文)Totoro/豆豆龍/龍貓」[4]、「哈利波特」[5]、「素還真」、「福爾摩斯」[6]等。

  • 三、可核准註冊情形:

若角色名稱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無直接關聯性時,則具有商標識別性。例如:「阿里巴巴」指定使用於電腦等商品上;「孫悟空」指定於文件裝訂、印刷等服務[7]

結語

    代理人KC的解說期間,甲藉由提問整理並更理解這個議題。

甲詢問:其實我沒想過姓名也有識別性的問題,姓名就是一個特定的來源才對,竟然也會沒有識別性,可以再說一下嗎?

KC答:「識別性」判斷是以商標和指定商品/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在商標審查階段,如果查到已為相關同業廣泛使用,沒有指向單一來源的功能,就會沒有識別性,通常發生在年代更為久遠以前的人物,譬如前面提到的歷史人物包青天或名著人物孫悟空,也有看過商標權人沒有積極維權導致的,譬如楚留香,雖然仍擁有著作權,但在第941類的商品或服務上,給消費公眾的印象呈現出說明商品或服務內容的意涵而被判定沒有商標權[8]。因為審查時判定商標已因市場上普遍使用,而歸屬於內容說明性的無法識別來源了。

甲:意思是如果放任他人使用,有一天即使著名的虛擬人物是你創造的,也拿不到商標權?

KC:是的,這是有可能發生的。所以你可以發現到,一般來說,虛擬人物的註冊空間其實是在歷史人物和古今中外久遠的名著,而現在流行的著名人物姓名是不准註冊的,但是近代人物具有個案灰色地帶,因此商標權人及其遺族的申請及後續維護態度就非常重要了。

甲:審查上區分為近代著名人物、歷史人物或著名虛擬人物而適用不同法條,感覺非常的複雜啊……

KC:其實就像您休息前總結的,其實就是一個「尊重」他人的態度:尊重遺族、尊重大眾對於歷史文化的觀感、尊重他人的人格權及智慧結晶。總之,未經他人同意以其現在、近代著名人物之名作為商標,不論真實或虛擬人物,原則上均不建議作為商標,商標權人自己怠於維權的情形是例外不談;歷史或古代典籍著名人物之名作為商標,不論真實或虛擬,需要視個案情形分析其註冊空間。

甲:那好難啊,我想要的幾個名字都不行。

KC:利用諧音不要指向特定著名人物,或者轉念,把自己當成品牌經營吧!當然,我還是要提醒,商標近似性的評估不要遺漏了,即使是自己或經他人同意註冊的姓名,仍然可能會因為有近似前案存在而不得註冊,你再想幾個名稱讓我幫忙檢索分析吧!

 

[1] 參冠中智訊第38-|商標劇場| 談人物姓名的商標審查()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475

[2] 106年核駁第T0380099號。

[3] 106年核駁第T0380378號。

[4] 105年核駁第T0376565號。

[5] 98年核駁第T0316507號。

[6] 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7] 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值得注意的是,特定角色也需要留意商標法第7款的適用可能性,識別性審查基準舉例:潘金蓮指定使用於使用於幼兒園、才藝補習班等服務,對社會風俗有產生冒犯衝突或予人負面觀感,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註冊事由之適用。

[8] 108年核駁第T0398249號:「經查本件商標之『楚留香』,有指以前述古龍武俠小說中為人所習知之男主角楚留香為主軸或內涵之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容易認為其係指定服務性質、內涵、相關特性的說明……雖該案申請人陳述及檢附事證證明其擁有『楚留香』之『著作權及一切權利』,惟其所稱『一切權利』應指著作權相關之權利,以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分屬不同領域之法律,是否得取得商標註冊仍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為之,於該案申請註冊之時空背景,業查得有多人使用『楚留香』於『書籍雜誌或節目』等有關商品或服務上,已不具商標識別來源之功能……時至今日,以現今娛樂及媒體業更加發達,且現代化科技投入使得相關內容之製作、網路傳播更迅速且更易流通散佈,『楚留香』人物或劇情目前已為相關同業廣泛使用於小說、電影、影集、音樂、廣播、戲劇及遊戲等等娛樂或文化商品或服務上,應更無法具備識別來源之功能,於本件指定使用之服務上,尚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服務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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