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Q & A 新知彙編小組 Q1為何要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A: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僅針對新穎性、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進行比對。 Q2新型專利權人發現市面上有相同或類似商品,要如何因應? A:如遇非專利權人有相同或類似商品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權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主管機關於申請後6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Q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內容著重那些事項? A:技術報告與先前技術的比對包括:新穎性、進步性、擬制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 Q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與發明專利之實體審查有何差異? A:差異在於: 一、技術報告並非行政處分,申請人對比對結果不服,依法不能提起行政救濟。 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多次申請並分別進行比對製作。 三、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應逐項進行比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須逐項比對。 四、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時,即使是未公開之申請案,亦應進行檢索;而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對於未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則不列入檢索範圍內。 參考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