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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40期-|專利物語| 台灣專利常見問題彙整【冠中專業部】

2023/9/22

 

緣起

    本所專業團隊長期與有專利需求的公司及個人合作而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因此,冠中專業部彙整了近期客戶常見的問題,整理出專利申請與維權重點事項,以問答方式說明並提出建議,提供大眾對專利知的需求。

 

Q:如何增加或刪除發明人,以及增加或刪除發明人時,找不到原來的發明人簽署同意書,如何辦理?

A: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如因發明人離職、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同意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得檢附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

 

Q:分公司是否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

A:在法律效力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而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的章程,同時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總公司與分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智慧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若是「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智慧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Q:任何人是否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權人如何知道自己的新型專利有技術報告的申請?

A: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果不是專利權人所申請,智慧局不會通知專利權人,但會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以供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查詢。

    值得說明的是,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因此,根據專利法第116條規定,行使新型專利權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是以,新型專利權人在行使新型專利權時須特別留意。

 

Q:專利法第98條規定之「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其標示是否有一定之格式?

A:專利法僅規定應將專利證書號數標示在專利物上,若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時,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對於專利證書號數之字型、字體大小等格式並未進行規定。

    然而,專利法第98條規定主要是在避免不知情者之侵權,鼓勵專利權人告知大眾其產品為專利權所保護以及協助大眾辨識是否為專利物品,因此標示仍應以明顯可見之方式為佳。

 

參考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mp-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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