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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5期-轉載文章停看聽:著作權法第9條與第61條【智訊彙編小組】

2022/4/25

前言

    網路訊息爆炸,社群經營或與粉絲、朋友互動時,不免必須蹭流行熱度或對時事發表看法、選邊站或爭取認同,甚至是粉絲樁腳也藉著轉載支持者的文章幫忙宣傳。我們不是網紅,仍然天天都在引用、改寫、產出或利用著作,認識著作權相關規定實有其必要,以免走入禁區而不自知。

 

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非屬著作權標的,且在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中的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因此,單純傳達事實之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自始非屬著作權保護標的,因人、事、時、地、物等單純事實傳遞有助於民眾獲得知的權利,不受著作權保護將有助於迅速廣泛。至於含有個人性格情感之論述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然而,若屬於時事問題之論述,在符合第61條規定要件時,則得以轉載。

 

注意事項

一、限「語文著作」:

不論第9條或第61條之適用均限「語文著作」,時事報導中的圖示、相片、插畫、漫畫、影片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且不得轉載。

二、時事論述範圍甚廣,均得公開傳輸:

雖然第61條僅規定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然而超過「政治、經濟或社會」範圍之時事問題殊難想像,舉凡外交、政治、宗教、教育、文化時事亦均與「政治、經濟或社會」有關。

三、留意不得轉載之註明:

新聞報導除了傳達事實之部分以外,若夾敘夾議仍可見記者之性格,而讀者投書、分析評論、社論等均非單純傳達事實之語文著作,仍為著作權保護標的,則在符合第61條規定的情形下,始得轉載。因此轉載新聞時事論述時應特別留意是否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四、轉載應明示出處:

依第61條轉載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且除了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以合理之方式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

五、不得轉載之論述:

例如:學術、小說、美術或文藝創作等非新聞性質之語文著作,不得加以轉載。

 

結語

    轉載文章只要註明出處就可以了?只要不是全文引用就可以了?NO!正確的觀念是:「符合著作權規定要件的轉載仍然需要註明出處,而且不限於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而非註明出處即維合法轉載。利用他人著作務必秉持停、看、聽的慎重態度,停止追隨習見的侵權行為,看看自己究竟有沒有取得授權、利用行為是否在授權範圍之內,並聽取法律建議確實釐清個案情形,著作權合理使用如何在個案上解釋是法律上的黑洞,宜避免自行解釋,切忌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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