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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第34期-美國手段功能用語 專利精彩文章系列 敬請耐心等候

2022/3/17

 

編者前言

    於《冠中智訊》第33期曾冠銘專利師「美國手段功能用語專利權範圍解釋之發展與實務──DIEBOLD NIXDORF, INC. v. ITC 案」一文,以案例分享了美國手段功能用語在專利範圍中的運用以及被如何解讀與認定上的實務部份有精闢的分析及討論,如此對於手段功能性用語的實務以深入淺出的文章形態呈現,實為一難得一見的體材。

    惟僅見及針對一案分析的內容,似有意猶未盡之憾,因此,商請筆者再針對更多的案例進行深入的解析,以利整理出更多的規則以及實例可供運用。今經筆者整理,再針對同一議題透過不同的案例,分別是ZEROCLCK V. APPPLE INC 案以及MTD PRODS V. IANCU 案的解析,最後擬再以Williamson案為總結的歸納,形成美國手段功能用語於專利範圍中可被接受規則的完整研究分析。

    由於美國案例一向是台灣智慧財產權法制重要的參考,特別是台灣專利關於手段功能用語的規定就是參考自美國之法規,探討美國文獻之重要性可見一斑,曾冠銘專利師此一系列文章必然對於專利的從業人員,甚至於想要申請專利的產業有所助益,實不能錯過!因專題篇幅較大,本期及後續幾期將分別刊登,最後擬再以「美國手段功能用語專利權範圍解釋之探討」一文進行總結,尚請各位讀者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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