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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訊

冠中智訊第41期-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申請標的之探討【曾冠銘 專利師】

2023/12/22

前言

    目前台灣及中國對於新型/實用新型的審查皆會對於是否屬於物品、是否係對於形狀、構造或組合進行改良進行審查,以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新型之定義,然而在實務上的判斷台灣及中國對於是否符合新型定義之標準仍有差異,在台灣新型專利申請案,僅需確認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為一物品,且主體部分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即可使申請案符合新型之定義,然而,實際上中國對於實用新型定義之審查更為嚴格,且具備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中已提供相關指引,然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讓申請人更瞭解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邊界,故於今11月發佈「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的指引」,於下以指引簡稱,介紹如下。

2023年指引介紹

一、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記載「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又指引對於上述規定進行更詳細的說明,並指出實用新型需同時具備三方面要素,即產品、形狀和/或構造以及技術方案,而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不符合上述任一要素時,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

二、指引對於較具有爭議性的要素,即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形狀和/或構造的內容進行說明,其中,如權利要求中記載關於方法的名稱,則須確保方法的名稱係用以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且上述方法應為已知的方法,例如:焊接、熱壓等,反之,如果權利要求包含對於方法本身的改進,則仍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

三、此外,於指引中亦對實務上較常發生爭議之「關於計算機程序的客體判斷」進行說明,對於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產品權利要求其改進在於硬件部分,而涉及的計算機程序為已知,可以認為符合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反之,如權利要求中包含了對計算機程序本身的改進,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人臉辨識智能門鎖,採用了人臉匹配自動開鎖的技術手段,如權利要求中包含硬件結構的改進,也包含了處理模塊中運行實現人臉辨識的計算機程序,如上述人臉辨識程序為已知的,則權利要求可認為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反之則否。

    另一個案例中,權利要求請求保護一種語意辭典構件裝置,其特徵在於,包括:語句篩選模塊,用於從用戶的網絡日誌中提取具有相同或相近語意的句子;詞語篩選模塊;詞語聚類模塊,於上述案例中雖然權利要求係以產品權利要求之形式撰寫,然而實質內容仍是以計算機流程為主,因此,實質上仍應判斷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

四、再者,針對「與客體判斷有關的答覆或修改事項」,指引亦指出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對象為權利要求,因此:

    僅對說明書進行修改通常無法克服權利要求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缺陷;

    簡單的合併、改變表述方式等形式上的修改也無法克服上述缺陷;

    簡單刪除獨立權利要求中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技術特徵,反而有可能導致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超出原始申請記載範圍;

    較有效的答覆方式係透過陳述理由或舉證的方式說明權利要求中的計算機程序、組合物、材料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技術特徵為習知,而在答覆涉及計算機程序是否為已知的審查意見時,應當將計算機程序視為整體,對計算機程序整體是否為已知進行論述,而不應將注意力集中在計算機程序中的每一條指令或者實現某一功能程序的集合是否為已知。

結語

    綜上小結,當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涉及部分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技術特徵時,應當確保該等技術特徵為已知,涉及改良的技術特徵仍應為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如實質上並非如此,透過形式上修改恐仍難以克服不符客體的審查意見,建議申請人在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前,應先審慎評估技術內容是否適合申請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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