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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專用權法定賠償上限升至300萬

2013/9/2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51日起施行。商標法將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這也是商標法自1982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

  這次對商標法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增加關于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二是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三是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四是加強商標專用保護;五是規范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禁止搶注他人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六是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首次明確商標注冊審查時限

  我國年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商標審查能力卻長期相對滯後,審查周期一度超過3年,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

  盡管近年來工商總局商標局通過採取多種臨時措施提高了審查效率,大大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

  針對這一情況,新版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商標新注冊申請初步審查時限、異議案件審理時限、不予注冊復審審理期限、駁回復審審理期限、宣告無效復審審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時限。

  此外,新版商標法還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增加了“一標多類”的商標注冊申請方式,開放了商標注冊的電子申請,增加了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等,這些都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

  禁用他人注冊商標作企業字號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經常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等違法行為達到侵佔他人商譽、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等不正當競爭目的,嚴重損害了誠實經營者的積極性,降低了市場效率和活力。

  以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就是當前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此,新版商標法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此外,新版商標法還作出一係列規定,力求在商標的注冊、使用等環節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些都將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秩序。”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說。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為進一步遏制商標侵權行為,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新版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將在上述3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新版商標法還根據非法經營額的不同,提高了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增加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對5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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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修法禁止

  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走進超市,不少商品包裝都印有“馳名商標”;打開電視,“馳名商標”成了一些廣告的關鍵詞;參觀展會,“馳名商標”常常被用來吸引眼球……從明年51日起,這些做法將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修改後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據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介紹,馳名商標本質是對商標的一種保護,並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針對這一問題,新版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並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做廣告宣傳。

  “這將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個別企業利用馳名商標進行不公平競爭,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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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至今已有百年歷史。目前,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類似的制度。

  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這種受保護的商標稱為著名商標(Famous Mark)。由于美國奉行商標“使用優先”原則,著名商標不需要在美國注冊,但應當在美國使用,並作為指示唯一商品來源的標志而為全美國的普通消費公眾所廣泛知曉。在保護上,美國禁止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志用于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心中該商標與特定商品的聯係淡化;禁止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志用于容易讓人產生負面聯想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該商標的聲譽受損。

  在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對于巴黎公約規定應予保護的馳名商標(Wellknown Mark),無需在本國注冊,即可享受與本國注冊商標同等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而對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應予保護的聲譽商標(Trademark with a Reputation),則應在本國注冊並在本國廣泛享有盛譽,才能受到相應的保護,比起巴黎公約意義上的馳名商標對商標的馳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較全面。一是明確不得注冊與為消費者廣為熟知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二是允許為消費者廣泛熟知的商標進行防禦性商標注冊。

  背景

  現行商標法于1982年制定,此後于1993年和2001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量劇增,現行商標法一些內容出現了不適應實踐需要的情況: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馳名商標制度在實踐中出現偏差;惡意搶注商標情況比較常見,商標代理活動不夠規范,商標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加強等。

  201212月、20136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3次審議,其間還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本欄據新華社8月30日電

20130831 09:37:09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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