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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訴得意精密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4/4/30

2014/4/28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案情介紹】
       據瞭解,富士康(昆山)電腦接外掛程式有限公司(下稱富士康昆山)與其母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2008年6月13日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插座電連接器及插頭電連接器”的發明專利申請,2011年6月29日獲得授權,該專利權目前處於有效狀態。富士康昆山認為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下稱得意精密)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侵犯其專利權的USB3.0產品,請求江蘇省智慧財產權局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對USB3.0規範進行分析可知,涉案權利要求並非屬於USB3.0貢獻者協議中所述的“必要權利要求”。而在合議組主持下,從對得意精密調查取證的樣品分析拆解得知,其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徵。江蘇省智慧財產權局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經落入了涉案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得意精密的行為構成侵權。針對上述決定,得意精密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0日作出維持江蘇省智慧財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判決。

點評:
       本案焦點在於,得意精密是否可以已經得到相應授權。在審理過程中,得意精密主張其所實施的涉案專利為行業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從而對其實施行為進行不侵權抗辯。此時,應當從該標準的貢獻者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必要專利”的具體覆蓋範圍以及被控侵權方是否依協議獲得了最終授權等多方面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得到相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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