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毓姍及其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及「洪瑞珍三明治店」禁止再使用「洪瑞珍」名稱。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審理認為,洪女等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沒有問題,部分含有「洪瑞珍」文字的使用行為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標權效力所及。但「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瑞珍二代概念店」及「洪瑞珍三明治店」等使用方式確實違反《商標法》,而且以「洪瑞珍」作為獨資商號名稱及公司名稱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判決要求應將商號名稱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非「洪瑞珍」之商號及公司名稱。
參考資料:
1. 2021-04-13 聯合報 / 記者王怡蓁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86089
2.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商訴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c99330b79d882c788cd3c13b44a9dd19&sort=DS&ot=in
延伸閱讀:
冠中智訊第31期-|新聞時事|「洪家手作」、「洪瑞珍二代概念店」還是「洪瑞珍」?傻傻分不清楚 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