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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杯香”遭遇“六杯香”

2014/8/15
本報訊 
       以香高味醇、經久耐泡而著稱的“三杯香”,系主產於“中國茶葉之鄉”浙江省泰順縣的一種茶葉,因沖泡3次後仍有餘香而成名。作為“三杯香”品牌的監督管理者,泰順縣茶業協會欲在廣告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三杯香及圖”商標,卻因遭遇他人在同類服務上在先註冊的一件“六杯香”商標而被駁回。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決定對“三杯香”商標在尋求贊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核准、其他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後,泰順縣茶業協會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原決定結果。
       據瞭解,2010年11月,泰順縣茶業協會提出第8895644號“三杯香及圖”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的尋求贊助、廣告等。
       2011年10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杯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尋求贊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其他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則予以駁回。
       據瞭解,引證商標為第5342823號“六杯香”商標,申請註冊日為2006年5月,核定使用在第35類推銷、廣告等服務上,現商標權人為上海福特茶葉有限公司。
       泰順縣茶業協會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泰順縣茶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協會在廣告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三杯香及圖”商標,主要是為了擴大“三杯香”茶葉市場,以及開設“三杯香”品牌店所需。
       在商評委對泰順縣茶業協會上述主張未予支持後,泰順縣茶業協會提起行政訴訟。
       泰順縣茶業協會訴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而且原告已經就引證商標提出了連續3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不應作為申請商標是否獲准註冊的權利障礙。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三杯香”文字和圖形構成,其中文字部分是其主要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僅第一個字不同,兩者並存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毛立國,2014/8/11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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