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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壹號”飲料註冊遭駁

2014/8/15
    本報訊 
       作為我國醋飲料領軍品牌之一,天地壹號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壹號公司)于1997年成功研製出的陳醋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然而,天地壹號公司欲在啤酒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百草壹號”商標,卻遭遇了駁回。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審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原駁回複審決定結果得以維持,即對天地壹號公司“百草壹號”商標的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據瞭解,2011年12月,天地壹號公司提出第10964546號“百草壹號”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礦泉水等商品上,但因被認定與在先註冊的兩件引證商標“百草堂”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據瞭解,上述兩引證商標分別為第3611992號“百草堂”商標,由自然人陳某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飲料等商品上;第5054769號“百草堂”商標,由自然人黃某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葡萄汁、植物飲料等商品上。    
       天地壹號公司認為,雖然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但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含義、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不同,並未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可以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但天地壹號公司上述主張並未得到商評委認可。在商評委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後,天地壹號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均為純文字商標,且前兩字相同。申請商標中的文字“壹號”屬於日常普通用語,其並不能使申請商標獲得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徵,故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同時,天地壹號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商標在兩引證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可以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駁回複審決定。 (白 鷗)
作者:白 鷗,2014/8/11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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