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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C商標戰,環泥遭判敗訴

2014/7/8

日商UCC控股公司與我國環球水泥公司間為「UCC」商標纏訟多年,最高行政法院日昨宣判,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原判決廢棄,智慧財產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均撤銷,智慧財產局應撤銷環球水泥商標,而日商UCC咖啡保住商標。

  民國993月間,環球水泥以「UCC collectio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五金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等服務,但聲明「collection」不在專用之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智慧局審查後准列為註冊第1450217號商標。

  日商UCC控股公司隨即以環泥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不應准予註冊為由,向智慧局提起異議。智慧局在1011月間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日商UCC控股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智慧法院隨後裁定命令環泥獨立參加日商UCC控股公司所提的訴訟。

  兩公司間對UCC商標的爭訟,從智慧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察到智慧法院的原判決與更一審判決的看法幾乎一致,大致都認為兩公司的商標,在主要部分即UCC這三個外文字上是有近似,但因字型不同,加上環泥的商標在UCC下方尚有collection英文字。因此,判斷消費者不致於有混淆誤認是同一公司或集團的商標情況。

  更重要的是,日商UCC商標所服務的商品以咖啡、茶及相關飲料、咖啡廳等主,而環泥的商標則是以五金零售或建材零售等商品為主,兩者服務性質不同,智慧法院因而支持智慧局的審查,認定智慧局給予環泥該商標並無疑問。於是都判決,日商UCC控股公司敗訴。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從廢棄智慧法院的原判決,發回智慧法院更審時就已明確指出,UCC已是20多年的著名商標,且兩公司的商標主要部分「UCC」構成近似,UCC且並不是習見的外文字,商品服務性質固然有所不同,但消費者可能混淆誤認為同一集團所提供的不同服務,自然有減損日商UCC商譽的可能。

  有趣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智慧法院原判決時,當時是由該院第六庭審判長廖宏明及受命法官陳國成等合議庭所作判決;而確定判決智慧局及環泥敗訴的合議庭受命法官則為廖宏明;廖宏明可能因庭長任期屆滿回任法官,又剛好受理UCC與環泥這件爭訟。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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