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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修正 地下代理、牌照出租將加重處罰

2014/6/25

專利師法修正 地下代理、牌照出租將加重處罰

 

為健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維護申請人權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修正專利師法,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等行為,將處以3年以下刑事罰。

由於專利師法自民國97年立法施行以來,外界對於某些專利代收人,卻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以及專利代理證照出租等違規行為,屢有意見,且就專利師執業層面的重要實務問題,如專利師的執業型態、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專利師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管理及整體罰則等問題,相關規範仍有待完善之處。

智慧局因而自去(102)年開始研擬修正草案,並對外召開3次公聽會,研擬完成「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除外界關切的加強管理違規行為外,其他對於專利師開始執行業務之程序、執業方式、執業範圍,都有放寬規定。

智慧局指出,未來專利師法修正後,在考試及格後,還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但刪除執業前需申請登錄的程序;執業方面,除增訂受僱於法人的執業方式,並增訂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如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為加強代理人專業技能,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增訂強制在職進修機制,不論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在2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修正草案也明訂,未具專利師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原處以行政罰鍰5-25萬元,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行政罰鍰10-50萬元。

另外,除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增訂行政罰鍰3-15萬元外,在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的行政罰鍰,也由3-15萬元加倍至6-30萬元。

根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的有1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3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

 

2014 06 25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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