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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北汽福田汽車商標 法院:不得在台註冊

2014/6/16

大陸北汽福田汽車公司以「AUMAN 歐曼」商標,在我國申請註冊商標獲准,但經德商曼卡車與公車公司(MAN TRUCK & BUS AG )發現後提起商標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是撤銷「AUMAN 歐曼」商標,雙方引發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北汽福田汽車公司敗訴。

這是繼今年1月間,大陸河北歐力重工公司的汽車「LOVOL」商標,與瑞典商富豪商標控股公司「VOLVO」商標,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構成高度近似,因此將它撤銷註冊;河北歐力重工循行政程序打起官司,但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後,大陸汽車公司申請在台灣註冊商標,卻遭其他國家競爭同業提起異議後,被法院判決不得在台灣註冊商標的第二件案例。

20112月間,大陸北汽福田汽車公司以「AUMAN 歐曼」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汽車、卡車、救護車、運輸用軍車」等25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不過,20122月間,德商曼卡車與公車公司(MAN TRUCK & BUS AG )獲悉此事,於是向智慧局主張,中國北汽福田汽車公司的「AUMAN 」商標,與該公司的「MAN 」、「MAN and Design」等商標,有服務與商品都構成近似、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等問題,依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智慧局不應准予註冊,因此針對該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局審查後確認德商曼卡車與公車公司的異議屬實,於是審定撤銷原先准予大陸北汽福田汽車公司的「AUMAN 歐曼」商標;該公司因而打起行政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德商曼卡車與公車公司,早於1987年就已進入台灣大型車輛市場,銷售其所產製的大客車、大客車底盤及曳引車等商品予我國消費者,並從1990年起陸續取得「MAN 」、「MAN and Design」等註冊商標,仍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知悉,應屬著名商標。

20140612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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