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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80件商標被維持註冊

2014/5/30

作者:王國浩,2014/5/23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本報訊 曾引發業界熱議的“飛人喬丹”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一案目前仍尚未有果,而圍繞著第3148047號“喬丹”商標、第3148050號“QIAODAN”商標及第3028870號圖形商標等80件商標,美國前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福建省晉江市的民營體育品牌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公司)之間的商標糾紛進入了白熱化階段。
  記者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獲悉,邁克爾•喬丹於2012年針對喬丹體育公司的80件商標所提出的爭議申請,日前均被商評委裁定不予支持。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公司自2000年起開始使用“喬丹”文字作為其商號,後經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喬丹體育公司的產品主要使用的注冊商標為中文“喬丹”文字及圖形商標,其先後註冊了130餘件防禦性商標。
  記者瞭解到,在商標註冊過程中,與邁克爾•喬丹有長期合作關係的美國耐克國際有限公司於2002年及2007年先後針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的8件防禦性商標提出異議,在未獲支援後,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就其中7件商標向商評委申請複審,但後均被駁回。
  此番雙方爭議焦點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中“有其他不良影響”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所指情形。
  對此,商評委認為,邁克爾•喬丹所主張的不良影響的產生應以爭議商標與其姓名存在混淆近似為前提。爭議商標中的“QIAODAN”和“喬丹”與邁克爾•喬丹姓名中的“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別,並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該姓氏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相較于喬丹體育公司對其商標的使用,同時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不能認定“喬丹”二字與邁克爾•喬丹之間的對應關係已強于喬丹體育公司。據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難以構成誤導公眾、擾亂市場秩序等不良影響,裁定邁克爾•喬丹的撤銷理由不成立,對上述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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