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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時代如何獲取版權收益?

2014/5/30

作者:徐 明,2014/5/28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在瓊瑤的“幫助”下,于正《宮鎖連城》的收視率創下今年省級衛視新劇開播的最高紀錄。儘管瓊瑤請求禁播該劇,但隨著大結局的播出,禁播變得不再可能。
       網路時代,各色新媒體使得這部電視劇的快速傳播變得極為容易。這也正是新媒體區別于傳統媒體的最大特徵,即作品複製的成本很低,作品只需要公開一次,其複製方式和傳播管道就可以變得無窮之多,維權之路也將變得艱難起來。實際上,即使獲得勝訴,作者所能夠得到的侵權賠償也非常有限。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採用“法定賠償”的占78.54%,法院判賠的平均額僅為每起案件1.5萬元。由此,新媒體時代下著作權的運營與保護,值得業界共同探討。
       一項關於數位版權收益的調查顯示,即使是暢銷書的作者,一年的數字版權收入也只有千元左右,幾乎是一個與傳統出版收益相比可以忽略不計的數額。對於文字作品而言,通過“派生版權”的運營則可能獲取更多的經濟收益。現實中也不乏這樣的例子,2011年郭敬明將其《小時代》3部作品改編成電影版,以1000萬元的價格出售,傳統文字版權所派生出的電影版權使郭敬明收入頗豐。蘋果公司已故CEO史蒂夫•約伯斯唯一授權傳記的電影版權被索尼收購,交易額遠高於文字作品在互聯網上點擊所能帶來的收入。在新媒體時代,作品的消費者正逐漸從閱讀文字向觀看影視轉變。對於文字作者而言,派生版權的運營是增加其經濟收入的最好選擇。
       但是,與此相悖的是,那些本身就以視聽創作為主業的作者,卻受到了新媒體帶來的嚴峻挑戰。實際上,由於著作權侵權判定中“避風港”原則和“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從免費提供下載或線上視聽的網站獲得侵權賠償並非易事。從經濟收益的角度來看,通過視聽作品的版權來直接獲益對於大多數作者而言也很難適用。那麼,如何利用新媒體進行視聽作品的版權運營呢?韓國的鳥叔給出了一種“跳出版權”的運營途徑。2012年7月,《江南Style》MV上傳至視頻網站YouTube,在3個月的時間內全球點擊量超過4億次,成為YouTube歷史上最受歡迎的視頻之一,引發了全世界模仿、改編的熱潮。鳥叔並沒有就大規模的傳播和改編行為提起法律訴訟,而是採取了“放任傳播賺人氣”的做法。單就廣告代言而言,鳥叔的身價漲至8億韓元,這是通過版權交易或版權訴訟無法達到的收益水準。
       在新媒體時代,依靠內容複製獲取直接收益往往只適用少數知名作者。我們知道,保護著作權的目的之一就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從理論上講,如果於正未經原作者同意而改編,就有可能涉嫌侵犯版權。事實上,目前瓊瑤已向法院起訴於正,《宮鎖連城》是否抄襲尚待司法定論。但同時,類似鳥叔那樣,對公眾開放作品改編權並順勢推動作品的傳播,也不失為一種保護版權並獲取收益之道。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對於作者而言,不囿於單純運用版權自身,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跳出版權”,加大對派生版權運營的投入力度,也是在新媒體時代利用版權獲利的途徑之一。
(作者單位: 華東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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