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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標制度的主要差異有哪些?

2013/6/28

導讀: 在日本,商標的註冊必須以使用為前提。商標的近似要通過比較其外觀、稱呼(發音)、含義來判斷,只要其中之一的近似程度對受眾而言可能產生混淆,就認為兩者近似。

 

       日本和中國同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根據互惠原則,中國企業或個人在日本享有國民待遇。但是由於日本的商標制度與中國存在不同之處,此處所說的國民待遇只是等同於日本企業或個人在日本享有的待遇,而不是享有與其在中國相同的保護。因此,瞭解中日商標制度的差異,有利於中國企業在日本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申請注冊商標要以“使用”為前提

  在日本,商標的註冊必須以使用為前提。雖然提出申請時並不一定要有使用實績,但是,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必須有在全部指定類別的商品(服務)中使用的意圖或計畫,注冊商標不能夠僅僅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利為目的,而是應該以申請人自身在業務中的使用為目的。因此,如果審查員對此產生疑問(例如個人申請類別為綜合商品零售服務的商標時),可以就此發出拒絕理由通知(即審查意見通知)。此類拒絕理由可以通過提交宣誓書或企劃案說明在指定領域有使用所申請商標的預定來解決,但是商標註冊後3年以上沒有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的,可以通過不使用取消審判取消其注冊商標,而且,得知所提供檔為虛假宣誓書或企劃案的,該申請人可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30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企業處以1億日元以下罰款。懲罰力度之重也是日本商標制度的特徵之一。

 

近似商標的判斷標準

        商標的近似要通過比較其外觀、稱呼(發音)、含義來判斷,只要其中之一的近似程度對受眾而言可能產生混淆,就認為兩者近似。在日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稱呼的近似。日語中沒有四聲的音調變化,因此無法區別只有音調不同的兩個稱呼,而且,很多在中文能夠區分的發音,例如“an”與“ang”被認為是相同發音,此外 日語中無法區別中文拼音中的“m”與“n”“n”與“ng”“s”與“sh”“l”與“r”,因此使得稱呼近似的範圍更為廣泛。此外,對於含有漢字的商標申請,中文中完全不同讀音的漢字,日語讀音相同而導致稱呼相同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例如“全聚德”和“禪習得”在中文中發音完全不同的兩個詞,在日語中發音完全相同。此外,中文日語中相同漢字的含義不同也會帶來類似判斷結果的差異,例如“新聞”在日語中是“報紙”的意思而非實事見聞。由於對於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必須從日本受眾的角度出發,因此,建議企業在事前諮詢日本專家的意見。

 

防禦商標制度

    如上所述,普通商標註冊必須以在其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內使用為前提,對於著名商標,還允許在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內註冊無意使用的防禦商標。該制度是為了排除他人在著名商標的所有者沒有使用預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的註冊和使用。

例如假設有著名商標“Apple”,商標權人並沒有生產銷售辦公用品的計畫,也可以作為防禦商標在辦公用品類別註冊。防禦商標是不以使用為前提的,不會因使用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所以即使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類別內,已經註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不會成為防禦商標註冊的拒絕理由。相反,防禦商標註冊後,如果他人在註冊類別內提出相同或相近的商標註冊申請,會因為與已經註冊的防禦商標近似而被拒絕。此外,防禦商標一經註冊,其具有與普通注冊商標相同的排他性,即,他人在與防禦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的範圍內使用相同的商標就會構成侵權。防禦商標所有者在防禦商標註冊範圍內的使用是自由的(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不會因不使用的理由而被取消。

        著名商標或與其近似的商標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著名商標所有者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他人的擅自使用行為申請禁令和侵權賠償。從這一點來說,即使沒有註冊防禦商標,也能夠受到保護。但是,反不正當競爭訴訟需要對商標的著名性、近似性、侵權人的過失等全部問題進行逐一舉證,稍有不備,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護。相對於此,擁有防禦商標時,商標權人只需要對商標的同一性負責舉證即可。綜上所述,防禦商標是著名商標強有力的保護傘,申請註冊防禦商標是非常有益的。

 

刑罰

       除了前文中提到的通過欺騙行為獲得商標註冊情形的處罰外,日本對於假冒注冊商標(並非注冊商標但標識為注冊商標)的行為,責任人(個人)會被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企業處以1億日元以下罰款。故意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責任人(個人)會被處以10年以下徒刑、1000萬日元以下罰款,同時對企業處以3億日元以下罰款。對於諸如欺詐行為、假冒標識行為、故意侵權行為,日本的刑罰非常重,而且不僅是責任人,對其雇傭公司的罰款也非常高。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作者:園田吉隆2013-06-07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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