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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文公司訴百度侵犯著作權 百度被判賠40萬

2014/3/24

       因涉嫌侵犯著作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原告稱百度未經授權許可,通過“百度文庫”線上提供原告旗下三本書籍的電子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百度公司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判決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人民幣40萬元。
  今年1月23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正式開庭審理。中青文公司訴稱,該公司發現“百度文庫”線上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三本該公司享有專有出版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書籍的電子版本,供社會公眾查閱下載。中青文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請求法院判決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13萬餘元。
  百度公司當庭答辯認為,中青文公司不享有涉案三本書的網路資訊傳播權,百度文庫的文檔系網友自行上傳,百度公司並未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説明侵權的行為。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青文公司就涉案《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現在,發現你的優勢》中文版而言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據此裁定駁回原告中青文公司就《高》書、《現》書針對被告百度公司提起的訴訟。
  而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中青文公司經著作權人許可,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語學習日記——寫給為夢想而奮鬥的人》一書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中青文公司有權在此案中就《考》書主張權利。
  百度文庫系資訊存儲空間,涉案侵權文檔系由網路使用者上傳至百度文庫伺服器。百度文庫使用涉案侵權文檔的行為屬於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行為,中青文公司主張百度公司的有關行為系直接侵權行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中青文公司提出多個理由,主張百度公司構成教唆、幫助等共同侵權行為。對此法院逐一進行了審查,最終判決認為,在百度文庫首頁的推薦文檔中,多數文檔的閱讀量為數千至數萬人次,這說明文檔閱讀數量達到一定數值時即足以引起百度公司的關注。而《考》書在百度文庫中的閱讀量遠超多數推薦文檔閱讀量,百度公司理應掌握有關資訊並予以合理關注。然而,自2012年1月17日第一份侵權文檔上傳以來,至2013年8月13日中青文公司辦理侵權內容公證為止,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百度公司並未採取任何行動,放任涉案侵權文檔的傳播,不能認為其積極履行了法律賦予的義務。
  百度公司對於涉案《考》書侵權文檔在百度文庫中的使用和傳播情況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對於涉案侵權行為具有應知的過錯,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對於中青文公司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還指出,從2011年5月開始,百度公司上線了反盜版DNA比對識別系統,通過指紋識別技術對侵權作品進行識別、定位和攔截,百度公司也建立了綠色通道,降低了出版社進行版權投訴的成本,減少了權利人因網路使用者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反映了百度公司為保護著作權所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一中院法官認為,上述技術措施的實行並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在建立著作權保護機制方面從此便可以一勞永逸、不再作為。百度公司可以綜合採取熱門文檔報警審查機制等多種科學、合理的反盜版機制,向建立原創和正版資訊分享、交流和傳播平臺的目標進一步邁進。
  最終,一中院一審判決百度公司賠償中青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駁回了中青文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常鳴,2014-03-10 ,摘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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