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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著作財產權:
1.1
音樂光碟(音樂、錄音著作)、廣播(語文、音樂、錄音著作)的播放:屬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演出權。
1.2
電影光碟、電視節目(視聽著作)的播放:屬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上映權。
2、解析:
2.1單純
電視節目或電台廣播之開機播放,
未使用擴音設備(如外接喇叭)或電視牆或其他器材:單純開機接收訊號,應不至於構成上述著作財產權侵害。
2.2
使用擴音設備(如外接喇叭)或以電視牆或其他器材,
播放電視節目或電台廣播:可能構成上述著作財產權侵害。
2.3.縱使
未使用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播放
非屬電視節目或電台廣播以外之
音樂或電影光碟:可能構成上述著作財產權侵害。
2.4.
使用電腦播放透過
網路直接傳輸之音樂、電影、廣播等:非屬單純開機,可能構成上述著作財產權侵害。
3、賣場為販賣
著作權音樂或電影光碟等而進行試播: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僅短暫試播,應有主張係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之空間。
4、賣場為販賣
電視、CD播放器、音響等機器而進行試播:
4.1試播
電視節目或電台廣播:如使用擴音設備播放,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僅短暫試播,應有主張係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之空間。
4.2.試播
著作權音樂或電影光碟等: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僅短暫試播,應有主張係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