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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是激勵創新深化保護的重大舉措

2014/1/2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中明確提出: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這為將來一個時期強化創新環境的保障、深化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改革,指明了具體路徑。事實上,在2008年6月公佈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下稱《綱要》)中就曾提到“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上訴法院。”此次《決定》的表述略有不同,反映出改革思路和目標的微妙變化,值得認真審視。
       隨著智慧財產權在國際關係和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日漸突出,各國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充分展示了我國強化創新環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心,也有助於樹立我國良好的司法形象。
       一般認為,專門(專業)法院的設立主要因審理案件部門的特殊性或案件性質的專業化所致。但也有理論認為,設立專業法院與否,關鍵在於立法和司法政策的考量,如考慮案件數量是否龐大,是否已超一般法院的負荷;案件的審理是否需要專門的方法或知識,進而要求法官具備專門的知識或技能等等。
       對智慧財產權審判而言,案件的絕對數量或許還不是很大,但近年來每年的增幅均在30%以上,而且案件多集中于經濟發達地區,相對於已有的辦案力量,案多人少的矛盾相當突出。智慧財產權案件往往涉及專業的技術問題(如專利及商業秘密案件),或者隨技術的發展而呈現日新月異的變化(如網路環境中的著作權及商標權案件),這就要求審理者的知識結構合理,有足夠的經驗應對專業問題。與其他特殊專業法律領域(如海事、金融、勞動爭議、未成年人)相比,智慧財產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專利、商標的獲得及確定需經行政程式的審查。在實踐中,這有可能導致有關專利侵權或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與確定權利本身效力的行政程式交織在一起,既可能延宕權利人獲得救濟,也可能因民事程式和行政程式的審理者認識不一致而造成衝突。上述情形均對現行審判體制提出挑戰,進而構成了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理由。
       目前採取的法院內設部門專門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做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克服如上問題,但一則在體制的協調上不如專業法院力度大,二則法官流動性也更大,不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的專業審判力量,故強化專業法庭功能並不能替代專業法院的設立。
其實,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設立,在全球已有不少成例。如德國1961年即成立全國性的聯邦專利法院;美國于1982年成立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美國唯一的以案件類型,而非管轄區域為審判權劃分標準的聯邦巡迴法院。最新的動向是俄羅斯、芬蘭於今年年初分別成立了智慧財產權法院,歐盟也於今年2月簽訂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
       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專業化體制形成於上世紀90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其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10月成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目前各高級法院和許多中級法院以及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都設立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應該說,這一體制與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是基本相適應的。
       現實的發展催生著改革的需求,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也在不斷的探索中前行。1994年,上海浦東法院在全國基層法院率先成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1996年1月,該庭試點集中審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逐步建立起一套“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這一模式被認為有利於完善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協調機制,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綜合效能。
       當然,“三審合一”只是在現有體制框架內的探索。雖然有人把“三審合一”的審判模式稱之為智慧財產權的立體司法保護機制,但嚴格地說,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集中審理,僅是橫向的受案範圍的統一,必須再輔以從立案、審理到執行的縱向諸環節的專門化,方能構建縱橫一體的立體保護架構,這正是獨立的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價值所在。
       2008年6月,《綱要》中提到:“研究設置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有5個高級法院、59個中級法院和69個基層法院開展了相關試點。“三審合一”的改革試點為建立專門的法院積累了經驗,也正是在此基礎上,《綱要》進而提出“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上訴法院”。
       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上訴法院”的表達,《綱要》提到的這一目標反映出當時的動因主要在於克服智慧財產權行政確權與民事侵權審理機關分立的二元體制,這與前述各國關於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定位是相一致的。
       然而,頂層設計離不開現實支撐,專業法院的設置更應置於具體國情和整體制度體系下予以考量。在我國設立智慧財產權的專門法院,除了審級、管轄範圍外,可能還需考慮法院布點、專業法院體系內是否分級等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決定》提出的“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無疑更準確、更有科學性。
       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成立或許還沒有時間表,但是,我們已經在路上了。

作者:袁秀挺,2013/12/5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作者單位:同濟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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