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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隱私權和著作權

2013/6/22

    針對“錢鍾書及其家人私人信件將被拍賣”一事,部分法律專家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據記者了解,北京一家拍賣公司近日宣布,6月將在京舉辦一場錢鍾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拍賣已故著名作家錢鍾書及其夫人楊絳、女兒錢瑗的數十封私人信件。楊絳26日發公開信表示,堅決反對拍賣。

    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法律專家,26日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教授等專家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專家們指出,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間基于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該法第2條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專家認為,拍賣私人信件還侵害書信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屬于書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為了宣傳推廣,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復制件,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容全部或部分的復制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所享有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合法權益。

    專家們說,拍賣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訊秘密權。憲法第40條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訊秘密權。

 新華網北京5月26日專電(記者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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