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寶島(北京)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華寶島公司)認為徐某開辦的眼鏡店使用“康明寶島眼鏡”等商標與廣告宣傳標示,易與自己使用的馳名商標“寶島”形成混淆,涉嫌侵害自己的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徐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消除影響。
原告晶華寶島公司訴稱:晶華寶島公司依法受讓取得核定服務專案為第44類眼鏡行等的第772859號商標、第1394775號商標、第3110047號商標(以下簡稱“寶島”系列三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佔許可使用權,2011年國家商標局認定第3110047號商標為馳名商標。多年來,“寶島眼鏡”在中國大陸地區多數省市開設連鎖店、直營門店,現為世界最大的華人眼鏡連鎖集團。在長期的連鎖經營中,“寶島眼鏡”統一品牌形象,注重品牌推廣,在消費者中口碑相傳,成為社會公眾熟知的知名品牌。後晶華寶島公司調查發現,徐某開辦的眼鏡店在店鋪招牌、廣告指示牌、聯繫名片等相關服務標識載體上,均突出使用了“康明寶島眼鏡”等標識;且徐某在廣告指示牌、背景牆上使用“源自寶島臺灣”的廣告語進行宣傳。晶華寶島公司認為,徐某未經晶華寶島公司許可,在“眼鏡行”服務專案上擅自使用“康明寶島眼鏡”標識,易使相關公眾與晶華寶島公司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寶島”注冊商標發生混淆或誤認,構成相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侵犯了晶華寶島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徐某明知或應知晶華寶島公司源於臺灣的“寶島眼鏡”享有很高知名度,卻使用引人混淆的“康明寶島眼鏡”標識誤導消費者,同時使用“源自寶島臺灣”進行宣傳,引人誤解在《法制日報》或其他報紙登報消除影響;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康明寶島眼鏡”源自晶華寶島公司知名眼鏡行品牌“寶島”,加劇了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晶華寶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制日報》或其他報紙登報消除影響;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徐某答辯稱:其開辦的眼鏡店是經福州寶島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寶島公司)特許設立的康明寶島眼鏡的加盟店之一。首先,其使用的門店招牌標識以及第3568298號“康明寶島”商標是經權利人福州寶島公司許可的。第二,使用“源自寶島臺灣”字樣是真實地向消費者傳遞企業文化資訊,且“寶島臺灣”系通用說法,並非晶華寶島公司所專有。第三,截至1997年以前,晶華寶島公司等在中國大陸沒有開設眼鏡店,而福州寶島公司已在大陸經營多年,對於“康明寶島眼鏡”是使用在先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在實際使用中未完整使用第3568298號“康明寶島”文字及圖商標,對於該商標的識別部分即圖形部分沒有使用,這種對注冊商標的簡化使用或拆分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康明寶島”的眼鏡行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故徐某突出使用“康明寶島”文字的涉案行為構成侵犯“寶島”商標權行為。同時徐某突出使用“康明寶島”標識的同時再使用“源自寶島臺灣”的宣傳語,具有借助他人商譽的故意,更加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華寶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行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就其涉案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制日報》上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
(摘自中國法院網,作者:劉蕊2013-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