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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三法三讀通過 接軌CPTPP

2022/4/20
台灣要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當然就必須符合其法律規範的基本要求。台灣的智慧財產權大部分都已達到國際水準,只有些許細微落差。因此,立法院於15日三讀通過「智慧三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草案,補足差異。

首先,CPTPP  規定情節比較重大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應該要賦予公訴罪。換言之,必須動用到較多的司法資源,但若規範過於寬鬆,將造成過多司法資源集中在智財侵權案件的查處上,因此如何拿捏「情節重大」就是關鍵。

考量現階段數位侵權最普遍,對權利人權益影響最大,所以本次著作權法修法,側重將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列為公訴罪。而「情節重大」則參考日本立法,劃設在「非免費提供之著作」、「原樣全部重製」及「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三要件內。

對於金額訂為100萬元而非更低,智慧局係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之請求法院酌訂賠償額為100萬以下。

另外,亦參考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訂有200萬的門檻。且若門檻過低將造成司法資源的負擔及降低雙方和解的機會。

商標法這次針對三個部分進行修法。第一,過去曾發生過將商品及標籤分開進口,藉此規避海關查緝的投機行為,等到進口後再組合成仿冒品。CPTPP要求,製造商標的包裝盒、吊牌或標籤等仿冒品之預備行為都要處以刑事責任,而現行法規針對一般商標僅有民事責任,因此此次修法就增訂刑事責任。

第二,商標中的證明標章,如防震標章、有機產品標章等,因公益性質,已有民事、刑事責任,本次修法再補足輸出、入的犯罪行為類型。第三,現行法規針對商標違法都是採取「明知」,與CPTPP規範有落差,也透過這次修法補足「可得而知」的規定,回歸民法故意或過失規範。


最後,我國在2019年修正的《藥事法》,已參考美國、加拿大和南韓等法規,引進「專利連結」制度。藥事法要求新藥藥廠取得藥證時必須揭露其專利,第一是專利資訊透明,讓學名藥得以進行回避專利設計。第二則是讓學名藥廠可以選擇在專利過期後再發行學名藥。

專利連結則是學名藥廠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可證時,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新藥專利權人;新藥專利權人可於45日內提出侵權訴訟,主管機關收到通知一年內可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直到爭議排除。

過去藥事法沒有可在學名藥上市前釐清有無侵權爭議的專利連結制度,等到學名藥上市後才主張權利,若侵權成立,可能會讓學名藥廠投資多年的資源付諸流水,而民眾原已習慣的學名藥被迫換藥,而影響民眾用藥的權益。

因此,本次專利法修法,增加讓學名藥廠在申請藥證時,即使通知新藥權利人後,專利權人沒有對學名藥廠起訴主張侵權,學名藥廠也可以自行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學名藥沒有侵權,以率先排除未來的專利權爭議,讓新藥廠及學名藥廠間,取得較衡平的權利。

資料來源:2022-04-17  經濟日報  (本文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4625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更新訊息:
總統府民國111年5月4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81號
總統令:修正「商標法」部分條文

總統府民國111年5月4日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51號
總統令:增訂「專利法」第6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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