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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111年1月1日生效

2021/10/7
經濟部民國110年10月6日經授智字第11020030830號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為顧及專利申請人權益且使其更加彈性運用本方案,爰修正98年1月1日起試辦之方案,並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方案申請。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自100年7月1日起,本方案之事由3應繳納申請規費。

自103年1月1日起,為鼓勵綠能相關技術之發展,新增事由4之申請條件,事由4應繳納申請規費;自111年1月1日起,事由4之「綠能技術」修正為「綠色技術」。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符合下列所述四種事由之一者,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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