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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技術阻卻」的含義及國內外實務

2021/7/16

    智慧財產局特蒐情報站對「先前技術阻卻」進行詳細解說,包括國內外見解及實務,值得各界參考。

    專利權既然是符合專利要件所賦予的法定排他權,必然具備與先前技術之差異的新穎性,以及較先前技術為超越的進步性,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涵的界限及專利權的行使,即不得擴張至較諸先前技術並無差異或未有技術超越的部分。現行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即規範:「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即規範「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之要件及注意事項。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就「先前技術阻卻」之相關規範實為司法機關加以參酌;又相關判決中先前技術可為公開實施之產品等,往往得以運用於「阻卻」均等論或抗辯系爭專利無效或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惟其實質判斷上「先前技術阻卻」強調單一先前技術,而與進步性拼花式審查專利的概念有所不同;再者,先前技術阻卻之判斷時點在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成立均等侵害同時為之,依相關判決有關均等論及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其審理之順序仍有視個案案情不同,而有不同模式。

  

外國之見解及實務請見:〈均等論之判斷步驟中「先前技術阻卻」之簡介〉 https://www.tipo.gov.tw/tw/cp-886-893204-641c1-1.html

臺灣法院之見解及實務請見:〈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中審認「先前技術阻卻」之實務見解〉https://www.tipo.gov.tw/tw/cp-886-893205-841c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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