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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侵「台大」商標權 佳和食品判賠8萬

2017/10/13

    台灣大學為國內著名學府,台大農場出品的鮮乳、羊乳等都掛上台大註冊的「台大」、「臺大」商標銷售,但去年8月台大卻發現彰化縣佳和食品公司出品的礦泉水,竟也掛上「台大」字樣販賣,經台大提訟,智財法院認為佳和「台大」字樣已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今判佳和不能再製造、販售該產品,且須賠償台大8萬餘元。

    台灣大學表示,20087月起已陸續向智財局註冊「台大」、「臺大」商標,用在鮮乳、礦泉水、飲料零售等類別,智財局也認定相關商標屬著名商標,但彰化北斗的佳和食品公司卻在生產的礦泉水上,使用「台大」純水等字樣,因此提訟要求佳和不得再製造、販售相同或近似台大字樣,在礦泉水等產品,並求償50萬元。

    佳和辯稱,台大礦泉水早在20072月間就由佳和的前身「萬佳津食品公司」對外販售,且台大沒生產礦泉水,佳和應屬善意使用,何況該商品去年10月底已停止製造銷售,市面上的商品只是還沒回收部分,侵害商標情形輕微,也主張台大求償50萬元過高,智財法院基於佳和該礦泉水的「台大」字樣,在瓶身主要視覺位置,可見是做為商標使用,並且僅在「台」字「口」部分有一水滴,與台大商標高度近似,又台大商標是登記在礦泉水、鮮乳等類別,佳和在礦泉水使用台大字樣,確實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至於佳和辯稱前身萬佳津食品公司已開始販售,屬善意使用,法官認為,萬佳津、佳和兩公司為不同獨立法人,不能引用萬佳津已使用來辯解,且市面上至今年6月仍可買到該礦泉水,因此判佳和敗訴,不得再製造、販售該產品,另須賠償台大8萬餘元。仍可上訴。蘋果即時報(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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