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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成功阻擊“拜耳康欣”

2013/8/1
                                作者:毛立國    更新時間:2013/7/26 13:54:41,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指定使用在人用藥和醫用製劑等商品上的“拜耳康欣”商標與核定使用在醫用藥物和醫用製劑等商品上的“拜耳”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兩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瞭解,20043月,河北天成藥業有限公司(20103月變更為河北天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成藥業)提出第3989493號“拜耳康欣”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醫藥製劑等商品上。
  在法定期限內,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隨後拜耳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複審。
  拜耳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准註冊的兩件“拜耳”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拜耳公司據以引證的兩件商標於2009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系對引證商標的摹仿。同時被異議商標與其商標及商號構成近似,易產生不良影響。
  記者瞭解到,引證商標一為第549166號“拜耳”商標,由拜耳公司於19904月申請註冊,於19914月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醫藥製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等。引證商標二為第1337768號“拜耳”商標,由拜耳公司於19985月申請註冊,於199911月被核定註冊使用在第5類醫用藥物、獸醫用製劑、淨化劑等商品上。
  商評委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外觀、呼叫上均存在較大差異,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指定使用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拜耳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後,商評委及天成藥業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成藥業及商評委均訴稱,被異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外觀、呼叫上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記者瞭解到,拜耳公司成立於1863年,該公司“阿司匹林”商標為全世界使用最廣泛、知名度最高的藥品品牌。而天成藥業始建於1970年,201012月天成藥業“應天成”商標被評為河北省著名商標。一家是世界500強企業,一家是連續多年榮獲河北省“三優”企業,在這場商標博弈中誰又能笑到最後呢?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醫用製劑、醫用藥物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同時,兩引證商標由“拜耳”文字組成,被異議商標由“拜耳康欣”文字構成,被異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中的“拜耳”發音相同、文字近似、且均無含義,而且兩引證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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