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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價廣告無使用商標意圖 全國電子挨告不起訴

2015/7/6

燦坤3C指控,全國電子今年21835日,未經燦坤同意或授權,逕在報紙廣告標語中使用燦坤商標,涉嫌違反商標法!但新北地檢署認為,全國電子並非把燦坤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決予不起訴。

 

燦坤3C指控,全國電子未經同意,逕在報紙廣告標語中使用燦坤商標,涉嫌違反商標法;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並未用做商標使用,決予不起訴。

 

全國電子董事長林琦敏表示,全國電子報紙廣告標語中,確有使用到燦坤商標,但只是在做價格比較,並非標示在商品上。

全國電子報紙廣告內容載有:「價格比照燦坤、BEST、上新聯晴、家樂福、大潤發、大同3C6家今日報紙廣告商品價格,各分公司商標分屬各公司註冊所有,全國在此聲明尊重該商標所有者的所有權利。」

新北地檢署調查,全國電子並非把燦坤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且在報紙版面亦非置於明顯可見之處,也以最小級字體記載,不具商標使用意圖,認定全國電子罪嫌不足不起訴。自由時報〔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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