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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管轄異議遭駁

2015/4/30

作者: 張 羚, 2015年4月21日,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商標週刊》
    本報訊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為為網”運營商上海易飾嘉網路科技公司(下稱上海易飾嘉公司)訴美國蘋果公司、上海沃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沃商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裁定,駁回美國蘋果公司對該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據瞭解,“為為網”是上海易飾嘉公司旗下的綜合性電子商務平臺,當“為為網”準備在App Store平臺上架該應用程式時,卻被美國蘋果公司以App Store平臺上已有“為為網”App版本存在為由,拒絕其在App Store平臺上架。在向美國蘋果公司申請下架該同名軟體未果後,“為為網”遂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美國蘋果公司及該同名軟體的開發商上海沃商公司訴至法院,並提出1億元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
    美國蘋果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其認為,應用程式線上商店App Store平臺的運營主體是位於盧森堡的艾通思有限責任公司,美國蘋果公司與該案被訴侵權行為沒有任何關係,美國蘋果公司並非適格被告,且App Store平臺相關被訴侵權行為的發生地以及App Store平臺運營者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因此美國蘋果公司主張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請求駁回上海易飾嘉公司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易飾嘉公司以美國蘋果公司實際運營App Store平臺為由指控其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在上海易飾嘉公司指控構成侵權的事實中,包括美國蘋果公司的具體行為。而美國蘋果公司是否實施被控侵權行為以及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案件的實體審理範圍。此外,法院認為該案系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名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上述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該案共同被告之一上海沃商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且案件訴訟標的金額達到了法院受理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標準,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據此依法駁回了美國蘋果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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