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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日本“森林家族”玩具 生產者被判賠償20萬元

2015/3/16

       近日,浦東法院民三庭審結原告永福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某某、上海都易貿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複製權、發行權糾紛一案。原告系“森林家族系列玩具”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第一被告黃某某所經營的萬祺祥廠自2007年起未經許可擅自抄襲原告產品,侵犯原告著作權,經廣東省汕頭市版權局行政處罰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侵權訴訟,仍在持續生產、銷售與原告作品相同或實質相同的侵權產品。第二被告都易公司銷售了來源於萬祺祥廠的產品,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生產模具及宣傳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六款玩具在色彩搭配、空間設計上具有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獨創性的要求,構成實用藝術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一被告在本案訴訟前已經屢次侵犯原告產品著作權,本案中原告的五個作品曾在雙方北京法院的訴訟中被原告所主張,因此第一被告符合“接觸”的構成要件。而第一被告的產品除一款與原告主張作品主體結構完全不同外,其餘六款產品分別與原告作品整體結構基本相同,被告產品在部分細節上做的調整並不能形成新的作品,因此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一被告雖然提供了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和著作權登記證書予以抗辯,但這些權利證據形成于原告產品取得著作權之後,且均形成於雙方在北京法院的訴訟之後,不能對抗原告的著作權,第一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第二被告具有合法進貨來源,不能認定其實施銷售行為時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因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處庫存、宣傳文件、生產模具的存在,也未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故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0萬元,駁回原告其餘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浦東法院)

摘自: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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