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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鴨”南京維權一審獲勝

2015/3/16

        原告: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蘇省南京漢味周黑鴨食品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事實:涉案商標分別為第6313764號“周黑鴨”商標及第7936086號“周黑鴨及圖”商標,上述兩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29類死家禽、板鴨等商品上,目前兩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商標權人均為周黑鴨公司。
        原告訴稱:被告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漢味周黑鴨”字樣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店鋪招牌及廣告中突出使用,不僅侵犯了原告擁有的“周黑鴨”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還存在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該行為足以導致市場混淆,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同時停止使用包含“周黑鴨”文字的企業名稱。
        被告辯稱:被告在店鋪門頭及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漢味周黑鴨”文字,與原告擁有的“周黑鴨”系列商標在文字、拼音及圖形方面不構成近似,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其使用的企業名稱經過法定程式予以核准,沒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的故意,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另外,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進程: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經過原告長期廣泛的使用,在相關公眾中擁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漢味周黑鴨”文字的行為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在店鋪招牌、櫃檯裝飾上突出或單獨使用“漢味周黑鴨”文字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擁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企業名稱核准於2011年5月6日,其同樣經營鴨類食品,並將“漢味周黑鴨”文字作為其企業字型大小,其中“周黑鴨”文字系其核心部分。基於涉案商標及“周黑鴨”品牌的知名度形成時間、“周黑鴨”文字的顯著性等因素,可以認定被告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標聲譽及“周黑鴨”品牌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停止使用含有“周黑鴨”字樣的企業字型大小,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20150227 摘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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