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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捷“FreeAgent”硬碟起紛爭

2015/2/3
本報訊 
       作為目前全球最大的硬碟製造商之一的美國希捷科技公共有限公司(下稱希捷公司),日前遭遇了一場商標侵權糾紛。因認為希捷公司及該公司旗下子公司和“希捷”移動硬碟代理商生產銷售的“FreeAgent”系列移動硬碟侵犯其“FREEAGENT”注冊商標專用權,廣東省自然人杜某將上述公司訴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杜某的訴訟請求。
       杜某認為,希捷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在“FreeAgent”系列移動硬碟產品上以商標的形式使用了“FreeAgent”標識,與其在電腦周邊設備商品上享有專用權的“FREEAGENT”商標相同,上述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聯強國際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聯強公司)及深圳市順電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電公司)銷售“FreeAgent”系列移動硬碟,亦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瞭解,涉案商標為第5836028號“FREEAGENT”商標,由杜某於2007年1月提出註冊申請,2009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腦週邊設備、電傳真設備等商品上。
       希捷公司等被告辯稱,其關聯公司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類電腦周邊設備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的“SEAGATE FREEAGENT”商標已在中國被核准註冊。被告在“FreeAgent”系列移動硬碟上使用的“FreeAgent”標識系與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配合使用,包括中文“希捷”與英文“SEAGATE”“GoFlex”,二者區別明顯,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其在“FreeAgent”系列移動硬碟上使用“FreeAgent”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移動硬碟系希捷公司關聯公司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杜某沒有證據證實涉案移動硬碟由被告希捷公司等被告生產銷售,其主張上述被告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亦無法律依據。
       而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權移動硬碟及包裝上使用的“FreeAgent”標識為大小寫組合,與原告的“FREEAGENT”商標並不相同。同時,希捷科技有限公司對“FreeAgent”標識也未單獨使用,均是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並且“FreeAgent”字體均偏小,並不顯著和突出。經整體比對、主要部分比對、隔離比對,結合國內公眾對英語的認知程度、“希捷”移動硬碟在業界的知名度及原告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被控侵權移動硬碟上的“FreeAgent”標識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綜上,希捷公司等被告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移動硬碟並不構成對“FREEAGENT”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聯強公司作為“希捷”移動硬碟在中國的合法代理商、順電公司作為“希捷”移動硬碟的零售商,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肖 峰)

作者:肖 峰,2015/1/27,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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