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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Dior 來台異議勝訴

2015/1/28

DIOR」是國人熟悉的法國香水名牌商標,「D&R」商標也賣香水,會是同一公司商標?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公司跨海來台,對智慧財產局核准的「D&R」商標提出異議,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異議成立;智慧財產局應將台灣的鑫御公司所註冊的「D&R」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指出,商標法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

1947年成立的法商克莉絲汀迪奧(Parfums Christian Dior S.A.)的DIOR商標源自其品牌創辦人的姓氏,而鑫御公司的商標「D&R 」係「Design & Research 」縮寫。

法院認為,兩家公司的商標,都是用外文單字,一般消費者自有可能因兩公司商標的外文部分,所使用的起首與結尾字母相同,而對二造商標產生混淆誤認。

鑫御公司以「D&R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化妝品、香水等42種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公司知悉後提起異議,認為兩公司商標近似,該局不應該發給鑫御這項商標,但遭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法商DIOR公司才告進法院。本件仍可上訴。

20150128  中時電子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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