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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院商務艙 法院判不准註冊

2015/1/12

用在航空飛機或鐵路上的「Business Class」,可以延襲作為影廳分區商標嗎?連鎖威秀影城推出「Business Class」影廳商標遭駁,轉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商標主要是用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但「Business Class」不具識別性,再度駁回。

威秀影城指出,根據維基百科及雅虎奇摩字典指出,「Business Class」並不單指「商務等級」,也有「商務艙」意義,註冊用意是作為日後影廳分類命名,並無說明服務品質之意。

威秀影城認為,這與航空鐵路「商務艙」的意涵不同,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因影城內設備略有不同,為塑造最佳觀影環境,才會提出申請。

但智財法院認為,商標用來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當「Business Class」未與交通運輸服務結合時,則依使用場合、脈絡而有不同意義。用在電影院時,會讓消費者聯想到「商務艙」、「商業等級」或「商務等級」等。

智財法院指出,「Business Class」傳達出高級的商品或服務,但難使消費者分辨和他人商品或服務有何區別,商標不具識別性。

何況,威秀影城若成功註冊「Business Class」商標並享有排他專屬權,將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無異是獨享原本屬於公共領域之智慧財產,審結後仍維持撤銷註冊。本案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陳俊雄/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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