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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司法審查應尊重客觀情形變化

2015/1/9

作者:陶 鈞,2015年1月4日,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商標週刊》

——評析湖北蔚藍國際航空學校有限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案
本案要旨
    在商標授權的司法審查程式中,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亦可被視為商標授權程式的延續,並且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訟成本,避免因機械執法導致的程式振盪等方面出發,人民法院應對足以影響商標註冊的客觀事實進行考量,尊重客觀情形的變化,這也符合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發展需要,以及司法審查的實質價值。
案情
    第7057564號“蔚藍航空”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湖北蔚藍國際航空學校有限公司(下稱蔚藍公司)於2008年11月1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拖運、潛水服出租等服務上。
    第3882253號“蔚藍WEILAN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4年1月12日,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使用在第39類停車場、運輸等服務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6年7月27日,現商標權人為廣東省自然人洪某。
    2011年1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決定:一、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拖運、潛水服出租、操作運河船閘、旅遊安排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公告;二、駁回在運輸、汽車運輸、空中運輸、客車出租、貨物貯存、給水服務(即複審服務)上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蔚藍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2013年11月1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來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聯繫,已構成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情形。依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申請予以駁回。
    另查,商標局於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1撤00615號關於撤銷第3882253號“蔚藍WEILAN及圖”商標的決定,2014年2月10日商標局對上述決定進行了公告送達。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外,至該案一審審理時,引證商標仍然為有效的在先商標,蔚藍公司要求撤銷被訴決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維持了被訴決定。
    蔚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引證商標已於2013年11月6日被商標局予以撤銷,並進行了公告送達,故引證商標可能已經無法構成對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變化,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新發生的事實重新對申請商標是否准予註冊進行審查。據此,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評析
    該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商標授權、確權的司法審查系對被訴裁決合法性的審查程式,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被訴裁決時引證商標尚未滅失,而在訴訟程式中引證商標權利滅失時,是否應當採納該客觀情況的變化?
    我國商標法所確定的註冊制度,是為了鼓勵社會公眾通過商標申請取得專用權,並且進行積極、有效的商標使用,從而體現商標區分不同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由此,在商標註冊制度中,一方面應當避免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相近似,從而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造成混淆、誤認;另一方面,基於商標註冊制度中的申請在先原則,對因客觀事實發生改變,足以影響訴爭商標申請註冊的情形,應當從保護訴爭商標申請主體的利益出發,充分考慮相關事實的變化情況,這樣也符合我國商標法設立的立法本意;而且商標權本質上屬於一種民事權利,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應當對足以造成某種法律關係變化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的、無法預料的事實之變更的情形予以考量,否則違背了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除非該客觀事實之變化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變更之後果影響到了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由於申請商標的審查需要經歷一定時間,若孤立地對待各個審查階段的事實狀態,容易使當事人喪失先申請的客觀狀態,即若僅考慮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情況,對已經可能不會影響訴爭商標申請註冊的事實不予考慮,則訴爭商標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時,將喪失其原先的申請註冊日,可能導致晚於其他主體申請註冊情形的發生。因此,司法審查可以被視為商標授權程式的延續,並且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訟成本,避免因機械執法導致的程式振盪等方面出發,在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將足以影響商標註冊的客觀事實進行考量,符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及司法審查的實質價值,並且也適應商標法的發展需要。
    該案中,引證商標已於2013年11月6日被商標局予以撤銷,並進行了公告送達,故引證商標可能已經無法構成對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變化,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新發生的事實重新對申請商標是否准予註冊進行審查。
    基於上述分析,二審法院支持了蔚藍公司的上訴主張。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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