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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異議“寶馬馳度”

2015/1/9

本報訊 
       山東省寶馬特製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崇偉欲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註冊“寶馬馳度”商標,招致了德國寶馬股份公司(下稱寶馬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後,張崇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瞭解,被異議商標為第5154519號“寶馬馳度”商標,由張崇偉於2006年2月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內衣、襯衫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內,寶馬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寶馬”商標及在先經國際註冊並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BMW”與“BMW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提出異議申請。在該異議申請未獲得支持後,寶馬公司向商評委提出異議複審申請。
       寶馬公司認為,其享有的“寶馬”“BMW”和“BMW及圖”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成為第12類汽車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不僅與3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還構成對寶馬公司馳名商標的惡意慕仿,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從而造成不良影響。此外,被異議商標侵犯了寶馬公司的在先商號權,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寶馬公司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據瞭解,引證商標一為國際註冊第663925號“BMW”商標;引證商標二為國際註冊第673219號“BMW及圖”商標;引證商標三為第2019284號“寶馬”商標,上述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商標權利人均為寶馬公司。
       在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後,張崇偉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崇偉訴稱,被異議商標是其獨創的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而且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也沒有損害寶馬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寶馬公司享有的“寶馬”與“BMW”商標已經形成了對應關係。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寶馬”,與引證商標共存於服裝等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寶馬公司的在先商號“寶馬”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同時損害了寶馬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王國浩)

作者: 王國浩,2015/1/5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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