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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臉譜”註冊被駁

2014/9/9
       作為世界排名領先的照片分享網站“FACEBOOK”,以其獨特的方式吸引著上億使用者。當其欲在娛樂等服務上申請註冊“臉譜”商標時,卻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予以駁回,隨後美國菲絲博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提及美國菲絲博克公司,可能大多數人並不熟悉,但是如果留意一下“FACEBOOK”讀音的話便不難發現,這個中文名的公司正是“FACEBOOK”在中國的辦事處。目前美國菲絲博克公司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商標有60多件,如“FACEBOOK”“臉譜”“費司布克”“菲絲博克”等,類別大多為網路服務方面。
       該案申請商標為第9405838號“臉譜”商標,於2011年4月29日由美國菲絲博克公司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娛樂等服務上。
       2011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予以駁回。菲絲博克公司不服該駁回決定,向商評委提出複審請求。
       但商評委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據瞭解,引證商標為第5870665號“第8臉譜 The Eighth Face”商標,由廣州市百靈廣告有限公司於2007年1月提出註冊申請,後被核定使用在第41類節目製作等服務上。
       美國菲絲博克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美國菲絲博克公司訴稱,雖然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於類似服務,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含義、整體外觀方面差異明顯,不屬於近似商標標誌。申請商標經過大量商業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文字組成等方面相近,屬於近似商標標誌。兩商標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誤認。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作者: 毛立國,2014年9月5日,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商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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