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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核准前 不能摊折成本

2019/7/17

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可以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入摊折成本,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即便已经提出专利权申请,在审查核准之前,尚无法适用相关成本摊折规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依据法定的享有的年数,作为计算成本摊折的标准。然而国税局官员提醒,即便营利事业已经出资取得某项专门技术,也必须等到其专利权等依法审核通过,才享有税法上的保障,并不是从支付成本时点就能生效。

官员举例,某公司申报营所税时,列报各项耗竭及摊提金额达新台币1亿多元,但其中有些专门技术即便已提出专利权申请,但尚未经审查核准,所以也尚未取得专利权的保护、无法定年数可计算摊提折旧,所以该公司所列报的无形资产成本摊折金额4,850万元,便遭重新调整核定为课税所得额。

官员表示,针对已经投入研发成本的产品,即便持有公司已取得其中八成技术专利权,但鉴于另外两成尚未获得专利认定,意即在成本摊提上,就只能列报其中八成专利权的成本费用   经济日报 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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