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利定义
台湾专利法针对设计的定义为:对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之创作;此外,应用于物品之计算机图像及图形用户界面,亦得依专利法申请取得设计专利。
大陆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两岸专利法针对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仅在文字表现方式不同,实质内容大致相同。
优先权定义
两岸专利法都有优先权制度的设计,优先权制度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及国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为巴黎公约重要原则之一。依巴黎公约第4条第A项第1款规定「任何人于任一同盟国家,已依法申请专利、或申请新型或设计、或商标注册者,其本人或其权益继受人,于法定期间内向另一同盟国家申请时,得享有优先权」。因此,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向其中一个会员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并于法定期间内就相同发明向其他的会员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得主张该外国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作为判断该申请案是否符合新颖性、拟制丧失新颖性、进步性及先申请原则等专利要件之基准日。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期称为优先权日,得主张优先权之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
国内优先权主要目的系为使申请人于提出专利申请案后,可以该先申请案为基础,再加改良或合并新的请求目标而提出后申请案,且能就先申请案已揭露之技术内容享受和国际优先权相同之利益。
虽然两岸专利法都有优先权制度的设计,然而针对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否都能享有国际优先权及国内优先权度却有些许的不同,此不同值得相关人员注意。相异列表如下。
两岸设计专利优先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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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优先权 |
国内优先权 |
台湾 |
第28条第1项 ﹝1﹞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在与中华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第一次依法申请专利,并于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后十二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专利者,得主张优先权。 第142条第1、2项 ﹝1﹞第28条……于设计专利准用之。 ﹝2﹞第28条第1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六个月。 |
第30条第1项 ﹝1﹞申请人基于其在中华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得就先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新型,主张优先权。
设计专利准用条文并无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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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 |
第29条第1款 ﹝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第29条第2款 ﹝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由上述列表可以轻易得知,两岸专利法针对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都有主张国际优先权的制度,不同的是大陆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更有国内优先权的制度,即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享有国内优先权,反观台湾专利法则无。
结语
由于台湾设计专利并无国内优先权之适用,一旦申请人因特定因素在6个月内改变已申请设计专利的外观,且外观近似于已申请设计专利时,在台湾仅能透过衍生设计制度来补救。然而,毕竟衍生设计制度与国内优先权制度又有些许的不同,实质上无法完全补救,例如:专利要件之审查:主张国内优先权的后申请案是以原申请案的申请日为基准,反观主张原设计的衍生设计则是以衍生设计之申请日为审查基准日;又如权利期间:主张国内优先权的后申请案是以后申请案的申请日为计算基准,反观主张原设计的衍生设计则是与原设计专利期限同时届满。由此可见,因两岸专利法对于设计专利的优先权制度有些许的不同,值得设计者或专利相关人员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