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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5期-转载文章停看听:著作权法第9条与第61条【智讯汇编小组】

2022/4/25

前言

    网络讯息爆炸,社群经营或与粉丝、朋友互动时,不免必须蹭流行热度或对时事发表看法、选边站或争取认同,甚至是粉丝桩脚也借着转载支持者的文章帮忙宣传。我们不是网红,仍然天天都在引用、改写、产出或利用著作,认识著作权相关规定实有其必要,以免走入禁区而不自知。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非属著作权目标,且在著作财产权之限制中的第61条规定:「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络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络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因此,单纯传达事实之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自始非属著作权保护目标,因人、事、时、地、物等单纯事实传递有助于民众获得知的权利,不受著作权保护将有助于迅速广泛。至于含有个人性格情感之论述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若属于时事问题之论述,在符合第61条规定要件时,则得以转载。

 

注意事项

一、限「语文著作」:

不论第9条或第61条之适用均限「语文著作」,时事报导中的图示、相片、插画、漫画、影片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且不得转载。

二、时事论述范围甚广,均得公开传输:

虽然第61条仅规定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于网络上公开传输,然而超过「政治、经济或社会」范围之时事问题殊难想象,举凡外交、政治、宗教、教育、文化时事亦均与「政治、经济或社会」有关。

三、留意不得转载之注明:

新闻报导除了传达事实之部分以外,若夹叙夹议仍可见记者之性格,而读者投书、分析评论、社论等均非单纯传达事实之语文著作,仍为著作权保护目标,则在符合第61条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转载。因此转载新闻时事论述时应特别留意是否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

四、转载应明示出处:

依第61条转载他人著作者,应明示其出处,且除了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应以合理之方式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明示出处(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

五、不得转载之论述:

例如:学术、小说、美术或文艺创作等非新闻性质之语文著作,不得加以转载。

 

结语

    转载文章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以了?只要不是全文引用就可以了?NO!正确的观念是:「符合著作权规定要件的转载仍然需要注明出处,而且不限于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而非注明出处即维合法转载。利用他人著作务必秉持停、看、听的慎重态度,停止追随习见的侵权行为,看看自己究竟有没有取得授权、利用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并听取法律建议确实厘清个案情形,著作权合理使用如何在个案上解释是法律上的黑洞,宜避免自行解释,切忌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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