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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

冠中智讯第34期-美国手段功能用语 专利精彩文章系列 敬请耐心等候

2022/3/17

 

编者前言

    于《冠中智讯》第33期曾冠铭专利师美国手段功能用语专利权范围解释之发展与实务──DIEBOLD NIXDORF, INC. v. ITC 」一文以案例分享了美国手段功能用语在专利范围中的运用以及被如何解读与认定上的实务部份有精辟的分析及讨论,如此对于手段功能性用语的实务以深入浅出的文章形态呈现,实为一难得一见的体材。

    惟仅能见及针对一案分析的内容,似有意犹未尽之憾,因此,商请笔者再针对更多的案例进行深入的解析,以利整理出更多的规则以及实例可供运用。今经笔者整理,再针对同一议题透过不同的案例,分别是ZEROCLCK V. APPPLE INC 案以及MTD PRODS V. IANCU 案的解析,最后拟再以Williamson案为总结的归纳,形成美国手段功能用语于专利范围中可被接受规则的完整研究分析。

    由于美国案例一向是台湾知识产权法制重要的参考,特别是台湾专利关于手段功能用语的规定就是参考自美国之法规,探讨美国文献之重要性可见一斑,曾冠铭专利师此一系列文章必然对于专利的从业人员,甚至于想要申请专利的产业有所帮助,实不能错过!因专题篇幅较大,本期及后续几期将分别刊登,最后拟再以「美国手段功能用语专利权范围解释之探讨」一文进行总结,尚请各位读者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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