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12.03开始,官方发出的商标审查通知(OA),商标申请人答辩的时间将由现有的六个月法定期限缩短至三个月(自OA发文日起算);同样地,注册后的使用证据稽查程序中,商标权人答复官方的时间也会缩短至三个月,将于2023.10.07实施。
答辩期限大幅减少,是因为官方试图缩短商标从申请至注册及后续维护相关审查程序的时间,同时提供更弹性的时间选项供复杂案件作选择。
适用该新期限的申请基础
Section 1(a) – 商业上已使用(*)
Section 1(b) – 企图使用(*)
Section 44(e)/(d) – 他国已申请/已注册
不适用该新期限的申请基础
Section 66(a) – 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申请之回应期限将维持六个月,基于该相关的程序较长地处理作业时间所需。
延长答辩期限
若申请人或商标权人需更长的时间响应,可一次性延期三个月,并需缴纳官方规费。要求延期的时机必须在最初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若官方核准该延期申请,即享有三个月加上额外三个月的响应时间,总共六个月的答辩期限。需留意,该延期而取得总共六个月的答辩期限,是自「OA发文日」起算,而非核准后再给三个月。
马德里商标则无法再延期,因原有的响应时间仍维持六个月。
未能在期限内回应
该商标申请或注册案将会失效,这表示官方不会再处理该案申请。申请人或商标权人必须提出Petition以恢复该案件,或重新提交新申请案。
(*) 美国商标知识补充:
111年智慧财产人员能力认证商标类──相关国际规范及法规 【试题解答】
申请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有依据联邦商标法第1条(a)项之注册(即15U.S.C.§1051(a))与依据联邦商标法第1条(b)项之注册(即15U.S.C.§1051(b)),请问二者申请注册的前提有何不同?
法条 |
Section 1(a) |
Section 1(b) |
申请基础 |
商业上已使用。 |
企图使用。 |
适用之商标使用情形 |
申请日前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的商标。 |
尚未在美国使用,但具有善意的意图(bona fide intention),在未来不久,商标将用于指定之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活动中。 |
申请要求 |
申请时需声明该商标已在商业上使用,且需提供二种使用商标的日期:(1)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使用日期 及 (2)美国商业上首次使用日期。 |
在提交申请时只需做出上述声明。 |
使用证据提交时机 |
申请时,需提供一个类别一项使用证据足以显示有实际使用该商标。 |
审查核准后,需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SOU)、使用日期、使用证据及相关规费,始可获得商标注册。 |
总之:
!
想要知道更多美国商标申请基础吗?欢迎留言让冠中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