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表征,好的商标能让大众结合其商品或服务,从而得到对此企业的第一印象,可以说是消费者认识企业的一个最直观的途径。由于商标与企业的连结,每个品牌方都希望拥有一个辨识度高,利于民众记忆的优良商标。但是在申请商标前除了检索排除相似前案外,更重要的是了解及筛选掉商标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状况,以免耗费时间人力金钱却申请一个无法通过的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标志的含意、读音、外观、图案或声音等与上述各项相同或相似,易使公众将其与之联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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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有关标志的名称或图案等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易使公众将其与之联系。例如:
可译为“英国国旗” |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有关标志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联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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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有关标志足以使公众将其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相联系。例如: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近似商标,不得申请 |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有关标志足以使公众将其物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例如:
译为”红十字”
译为”红新月” |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标志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近似,并丑化或贬低特定民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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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
◆对质量、质量产生误认 ◆对功能、用途产生误认
指定商品:染料 指定商品:食用燕窝、水果罐头
◆对生产时间产生误认
指定商品:珠宝首饰
◆对种类、原料、成分产生误认 ◆对服务内容、性质产生误认
指定商品:鱼制食品 指定服务:金融管理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例如:
指定商品:服装、帽子 指定商品:果酒(含酒精) 申请人:北京盛世杰威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通富豪酒业有限公司
指定商品:家用器皿、瓷器 指定商品:谷粉制食品 申请人:江某 申请人:孙某某 (顾景舟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冬奥为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 |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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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例如:
(含不完整的中国版图) (具政治意义的事件构成)
(具政治意义的数字构成) (与国家政策相同、近似)
(与公众知晓的国家领 导人姓名相同、近似) (纳粹符号) |
对中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例如:
◆与各国法定货币相同、近似 ◆含不规范汉字
(丹麦货币”克朗”) (成语不规范使用) (“微”少一笔)
◆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情感 ◆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情感
(道教偶像)
◆与中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 ◆国家重大工程名称相同、近似 相同、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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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或近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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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以上除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所谓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仍是受审查员主观认定影响较大,因而在判断时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其余几项大多可以事先排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一个标志具有多种涵义或是有多种使用方式,只要其中的某一个涵义或使用方式容易让公众认为是属于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况,就可以认定违反规定,而标志具体的使用状况则不予考虑。例如:「鸡婆」在闽南语语境中泛指多管闲事的人,但在其他方言中却有「女性性工作者」之意,因而被认定违反善良风俗对社会有不良影响。
在大致的了解「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审查审理原则后,相信后续在新申请商标的筛选上能更加的事半功倍。另外,本篇虽是介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若条件许可也有例外的判断标准,受限于篇幅无法一一介绍,详细内容可参考《2021商标审查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