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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9期-中国大陆将再次大幅修正商标法──2023征求意见稿七大方向要点【冠中国外部】

2023/5/25

前言

  中国大陆商标法前次大修是在第3次修正(2013年决议修正、201451日实施),随后于2019年第4次修正主要针对打击囤积商标目的的6个条文进行修改,十年后的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修订草案)将现行的73个条文扩增为101个条文,其中,新增或实质修改的条文共计68条之多,企图藉由商标制度的全盘检讨修改、引进国际发展趋势,提升注册商标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新增了许多制度,本文整理其中值得持续关注的要点方向。

修订要点方向

一、放宽商标构成要素

    现行商标构成要素为列举,超出法定的元素无法作为商标。修订草案规定,只要能够识别和区分来源的标志或要素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

二、建立强制移转制度

    修订草案新增了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当在先权利人如果遭到侵害驰名商标、关系人抢注、侵害在先权利的商标、不正当手段抢注一定影响商标等情形时,可以请求将核准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若经过审查后裁定移转注册商标,则移转申请人(在先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但如果商标存在其他应宣告无效的事由,或移转容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则会做出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其具体情形尚待未来配套修改中进一步落实及明确。

三、禁止重复注册

    规定于修订草案第14II21条,原则上禁止(1)在原商品服务上恶意重复申请注册原商标,及(2)在商标失效后立即重新申请注册等行为。但如果有第21条所列事由或正当理由,或同意注销原注册商标,例外可重复注册。

    由于企业品牌升级优化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在规范之列,且观察征求意见稿的文义,规制对象似仅限于同一种商品服务且商标相同者,惟相关审查标准及实务操作规则值得关注。

四、强化商标使用主义精神

    为了打击囤积及恶意注册行为,2019年修法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囤积商标申请,在审查阶段就予以驳回,同时也是异议、无效宣告事由。2023年修订草案再度增强申请人及商标权人的使用意识,从申请到取得注册后,均持续要求商标应真实使用,商标权人维护商标的成本增加:

(1) 申请时要求商标使用或使用承诺、

(2) 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否则视为放弃商标权、

(3) 对商标使用状况说明进行随机抽查,若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可以撤销其注册。

五、异议期缩短并紧抓「行政两审」原则

    由于行政程序内通常应给予当事人一次救济机会,也符合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机制,然而,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决定准予初审公告、遭异议不予注册决定后,现行法设有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对商标权人而言,等于是在行政机关经过三道程序!为提高双方当事人效率,修订草案拟取消异议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减轻获权及维权成本。

    此外,修订草案将异议期缩短为2个月。且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未来将优化异议审查模式,繁简分流(增加简易审查程序、繁杂案件引入质证和口头审理)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期能发挥异议程序的价值和作用。

六、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明文处罚

    现行法要求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但对于违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实务上发生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对虚构、虚假、隐瞒等行为,除了在对应程序中承担不利后果外,执法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他人损失也应当赔偿。

七、新增恶意抢注或恶意提起诉讼者的民事赔偿

    修订草案规定,侵害驰名商标、关系人抢注、侵害在先权利的商标、不正当手段抢注一定影响商标等,属于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若恶意抢注造成他人损失,可以请求的赔偿数额至少包括为了制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恶意提起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情形,亦如是。

结语

  这些修正方向新增了许多制度,其具体解释及执行细节仍有待更明确的规定出炉,此外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监督管理等目的,另有许多修改细节,包括:要求注册后、无效宣告前之恶意侵权行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设置商标代理职业准入要求……等等,本文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中国大陆商标法继2013年后,迎来了再次大修法,冠中将协助业者留意其修法动向,敬请关注冠中智讯,也欢迎业者直接向冠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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