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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9期-祝贺吉祥语的商标识别性判断及整体观察原则 —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47号行政判决 【冠中商标部】

2023/5/22

    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规定,恭喜发财、百年好合、早生贵子、事事如意、大吉大利、招财进宝等等习见的祝贺语与吉祥语是没有识别性的:

一、习见的祝贺语与吉祥语或通常习见的祝福、祈福用语,依消费者的认知,不会认为其为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识,不具有识别性(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

二、当祝贺语、吉祥语为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质量、功用或其他特性的说明,例如祝贺语与吉祥语使用于卡片,则为卡片用途的说明,不具有识别性(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

而且,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只举出了核驳的案例,完全没有核准的例子,这样看起来,似乎意味着祝贺吉祥语没有核准空间。

    然而,商标审查强调个案审查,在机械式审查与个案审查之间、在原则与例外之间,究竟,商标权人具体传达了什么给消费者?究竟,什么才是消费者的真实认知?祝贺吉祥语是否真的完全没有核准空间?
 

案件事实及历程

    争议的商标名称是「发财烧腊FAT CHOI」,由较大由上而下的「发财」两字,搭配较小由左至右的「烧腊」,以及英文拼音的「FAT CHOI」所组成。

 

    核驳第T0383538号的核驳处分书认为:商标图样系仅由设计程度低之中文「发财烧腊」、及「发财」音译之外文「FAT CHOI」所构成,经查「发财」表示获得很多金钱之意,为工商业常用来得以使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之吉利用语,整体「发财烧腊FAT CHOI」指定使用于「饮食店;小吃店;伙食包办;流动饮食摊;小吃摊;餐厅;复合式餐厅」等服务,依现有商标审查标准为不具识别性之标识。该核驳处分经诉愿决定予以维持。然而,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4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47号行政判决

商标识别性的法律解释

    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47号行政判决将识别性分成三个层次解释:

一、只是由不具识别性的标识所构成:
完全欠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没有办法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应该给予商标注册。

二、一般日常生活用语:
在描述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定说明,或是指定商品、服务的通用标章、名称而不能发挥识别效果时,不具识别性。否则,只是识别性比较低,仍然具有识别性。

三、组合商标:
将一般日常生活用语组合特定物品名称、外文拼音,并为组合之位置设计,这将使商标权利范围局限在此特定组合,在此同时也将提升此特定组合的识别性,而与单纯仅以一般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有所不同。这不但可以因此除去将一般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将会影响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疑虑,也将更能够衡平保障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选择的安排,以及社会大众原本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

    而且,判决更进一步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涉及到商业自由、以商标自我表现的言论自由保护,法律因此对于商标不得注册的事由,是采取负面表列:只要没有法定不得注册事由,就应该准许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参照)。

个案判断

    在上述法律解释的基础下,智慧财产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47号行政判决认为:

一、「发财烧腊FAT CHOI」商标整体识别性高于单纯的祝贺吉祥语:
「发财」虽然是一般日常生活用语,而只有较低的识别性,但经以特定的位置排列,搭配「烧腊」两字的特定菜肴名称,以及英文拼音的「FAT CHOI」;整体而言,已经相较于单单使用「发财」两字作为商标,有更高的识别性。

二、结合非习见拼音或外文已提升商标识别性:
尤其在此组合中的「FAT CHOI」英文拼音,并不是国人熟悉的「发财」国语译音,也不是英文中的既有语词(FAT虽在英文中有脂肪、肥胖的意思,但与CHOI连用,并无既有意义),对于系争商标与一般日常生活用语的区别性已有大大的提升作用。

三、适用商标整体观察原则:
系争商标并不是仅仅由「发财」两字所组成,以「发财」为吉利用语为由,忽视系争商标另有其他中、英文字的排列组合,直接就说系争商标没有识别性,我们认为过于武断,而不可采纳。

 

结语:商标白话文的判决

    发财烧腊商标注册案的行政判决非常特别,法律判决中常见的「本院得心证之理由」,在本案行政判决的用字为「我们的判断理由」,以「我们」自称合议庭法官,非常亲民。本案涉及了商标识别性的解释、组合商标对识别性的影响、商标识别性的整体观察、个案审查原则等适用,由于法院判决相当白话,非常推荐大家直接拿起判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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