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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智讯第39期-|商标剧场| 谈人物姓名的商标审查(下)【张甘颖 商标专员】

2023/4/25

前情提要[1]

    甲拟申请商标以维护权益,但属意的商标名称修改十几次,一再请商标代理人协助检索,也没有核准机会较高的,思来想去均无适合的商标。后来作为影迷的甲想说可以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却遭到商标代理人阻止。

    代理人KC解释,这涉及了在世名人、已逝近代/历史名人或虚构人物的分析,并已经在会谈中分析了在世名人、近代已故著名人物的审查实务(参冠中智讯第38期-|商标剧场| 谈人物姓名的商标审查())。接下来,继续分析将历史上已故人物及虚构人物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问题,及其核准空间。

分析说明

7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得注册

() 历史人物

    依个案情形有三种可能性:

一、 为商品或服务内容之说明,不准注册:

著名历史人物的姓名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可能有关,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内容产生联想,视其为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例如:「唐太宗」、「庄子」、「铁木真/成吉思汗」等,使用于第9类激光视盘或第16类书籍,容易使人以为该光盘或书籍的内容为该等历史人物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绍。

二、 妨害公序良俗,不准注册:

当著名历史已逝人物的鲜明形象,亦可能具有社会教化功能,若使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使人产生不敬或侮蔑等负面联想,而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有所妨害者,有第7款适用,「孔子」为至圣先师,以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烈酒商品即曾经被核驳注册[2]

三、 可核准注册情形:

历史人物若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无直接关联性,且形象定位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性质服务的内容无直接说明或具密切关连,对社会风俗并无冒犯冲突或予人负面观感者,则不违反第7款,例如「包青天」指定于包子、水煎包等商品;「岳飞」指定于面条、阳春面等商品上。

11款:「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

    依个案情形有三种可能性:

一、 为商品或服务内容之说明,不准注册:

习知的书籍、电影、戏剧等作品之虚构人物名称,对于消费者而言,仅仅是作品中特定角色的内涵,或经过市场上广泛使用,已成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之性质、内涵、内容或相关特性的说明,则将之使用于海报、照片、小雕像、影片、影带、光盘、书籍、戏服、电视节目、舞台剧表演等,消费者容易认为其属于商品或服务内容的说明,通常不具识别性,例如:「红楼梦」的林黛玉与贾宝玉、「西游记」的唐三藏与孙悟空、「飘」的郝思嘉等虚构人物名称。

二、 侵害著名商标,不准注册:

现在流行或广受欢迎的小说、电影、电视或舞台剧中的虚构人物,常随着作品的散布、大量商业上使用而广为人知,若虚构人物的名称已达著名程度,在消费者心中产生鲜明的印象而有指示来源功能,此时,若第三人非经著作权人同意即获准注册,将使消费者产生来源的混淆或减损其识别性,故有识别性之虚构人物应由著作权人或得其同意之人申请商标注册。例如:「杜拉拉」[3]、「トトロ(日文)Totoro/豆豆龙/龙猫」[4]、「哈利波特」[5]、「素还真」、「福尔摩斯」[6]等。

三、 可核准注册情形:

若角色名称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无直接关联性时,则具有商标识别性。例如:「阿里巴巴」指定使用于计算机等商品上;「孙悟空」指定于文件装订、印刷等服务[7]

结语

    代理人KC的解说期间,甲藉由提问整理并更理解这个议题。

甲询问:其实我没想过姓名也有识别性的问题,姓名就是一个特定的来源才对,竟然也会没有识别性,可以再说一下吗?

KC答:「识别性」判断是以商标和指定商品/服务间的关系为依据,在商标审查阶段,如果查到已为相关同业广泛使用,没有指向单一来源的功能,就会没有识别性,通常发生在年代更为久远以前的人物,譬如前面提到的历史人物包青天或名著人物孙悟空,也有看过商标权人没有积极维权导致的,譬如楚留香,虽然仍拥有著作权,但在第941类的商品或服务上,给消费公众的印象呈现出说明商品或服务内容的意涵而被判定没有商标权[8]。因为审查时判定商标已因市场上普遍使用,而归属于内容说明性的无法识别来源了。

甲:意思是如果放任他人使用,有一天即使著名的虚拟人物是你创造的,也拿不到商标权?

KC:是的,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所以你可以发现到,一般来说,虚拟人物的注册空间其实是在历史人物和古今中外久远的名著,而现在流行的著名人物姓名是不准注册的,但是近代人物具有个案灰色地带,因此商标权人及其遗族的申请及后续维护态度就非常重要了。

甲:审查上区分为近代著名人物、历史人物或著名虚拟人物而适用不同法条,感觉非常的复杂啊……

KC:其实就像您休息前总结的,其实就是一个「尊重」他人的态度:尊重遗族、尊重大众对于历史文化的观感、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及智慧结晶。总之,未经他人同意以其现在、近代著名人物之名作为商标,不论真实或虚拟人物,原则上均不建议作为商标,商标权人自己怠于维权的情形是例外不谈;历史或古代典籍著名人物之名作为商标,不论真实或虚拟,需要视个案情形分析其注册空间。

甲:那好难啊,我想要的几个名字都不行。

KC:利用谐音不要指向特定著名人物,或者转念,把自己当成品牌经营吧!当然,我还是要提醒,商标近似性的评估不要遗漏了,即使是自己或经他人同意注册的姓名,仍然可能会因为有近似前案存在而不得注册,你再想几个名称让我帮忙检索分析吧!

 

[1] 参冠中智讯第38-|商标剧场| 谈人物姓名的商标审查()http://www.king-craft.com.tw/news_detail2.asp?spage=1&nid=475

[2] 106年核驳第T0380099号。

[3] 106年核驳第T0380378号。

[4] 105年核驳第T0376565号。

[5] 98年核驳第T0316507号。

[6] 参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

[7] 参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值得注意的是,特定角色也需要留意商标法第7款的适用可能性,识别性审查基准举例:潘金莲指定使用于使用于幼儿园、才艺补习班等服务,对社会风俗有产生冒犯冲突或予人负面观感,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得注册事由之适用。

[8] 108年核驳第T0398249号:「经查本件商标之『楚留香』,有指以前述古龙武侠小说中为人所习知之男主角楚留香为主轴或内涵之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容易认为其系指定服务性质、内涵、相关特性的说明……虽该案申请人陈述及检附事证证明其拥有『楚留香』之『著作权及一切权利』,惟其所称『一切权利』应指著作权相关之权利,以商标法与著作权法分属不同领域之法律,是否得取得商标注册仍得依商标法相关规定为之,于该案申请注册之时空背景,业查得有多人使用『楚留香』于『书籍杂志或节目』等有关商品或服务上,已不具商标识别来源之功能……时至今日,以现今娱乐及媒体业更加发达,且现代化科技投入使得相关内容之制作、网络传播更迅速且更易流通散布,『楚留香』人物或剧情目前已为相关同业广泛使用于小说、电影、影集、音乐、广播、戏剧及游戏等等娱乐或文化商品或服务上,应更无法具备识别来源之功能,于本件指定使用之服务上,尚不足以使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服务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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